[{"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1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101-013",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13,"single","甲至 A 房屋仲介公司工作而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其中有規定甲離職後（一定年限內）不得至性質相近之其他公司工作。甲離職後至離 A 公司相距極遠的另一縣市之 B 房屋仲介公司工作，A 公司即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應負違反契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公司對甲的工作權造成違法侵害，應屬違憲","本案普通法院審理 A 公司與甲間之民事爭執，係私法關係的解決，無涉憲法","普通法院於審理時，除考量民事的法律關係外，於當事人主張時，亦應為本案雙方憲法上基本權利效力的衡量","如普通法院審理時錯誤衡量本案基本權利的重要性，敗訴之一方得在窮盡救濟途徑後，以法院解釋法律的見解違憲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當然應予以受理","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基本權利在私法關係中的效力，以及人民聲請釋憲的客體要件。\n【正解理由】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基本權利對私法關係之間接效力，此係學理與實務所發展，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得出。依此見解，基本權利所形成的客觀價值秩序，經由民事法的概括條款與不確定法律概念進入私法關係，普通法院於審理契約爭執時，除民事法律關係外，於當事人主張時亦應就雙方憲法上基本權利的重要性為衡量，(C) 之敘述因而正確。至於 (D)，《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聲請客體是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不合要件者應不受理，並無當然受理可言。故選 C。\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私法契約爭執，事實是甲與 A 公司間之競業禁止條款；要件二為基本權衝突，事實是甲之工作權與 A 公司依契約請求之損害賠償責任。\n【逐項排除】\n(A) 錯誤，違憲審查所針對者是國家公權力行為，A 公司為私法人，其與甲間之約定發生的是契約效力問題，不生違憲與否的問題。\n(B) 錯誤，私法關係的解決並非與憲法無涉，法院於解釋適用民事法時仍受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之拘束。\n(C) 正確，此即本題答案。\n(D) 錯誤，錯在把受理寫成當然的結果，《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3 項就不合要件之聲請定有應不受理之效果。\n【記憶點】基本權不直接拘束私人，卻透過民事法的概括條款進到法院的衡量裡；而法院見解本身不是釋憲客體，更談不上當然受理。","本題把兩個考點疊在一起：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以及釋憲聲請的受理要件。就前者而言，通說採間接效力說：基本權利並不直接在私人之間創設請求權，而是作為客觀價值秩序，經由誠信原則、公序良俗與權利濫用禁止等概括條款發生輻射作用。法院若完全不為衡量，即可能構成對基本權保護義務的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判斷，實務上會斟酌雇主有無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之職務地位、限制之期間地域與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以及有無補償措施。\n就後者而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該項第 2 款所定之要件包括：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已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所持之法律見解本身，在當時的實務上並不屬於該款所定之客體，因此《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即發揮篩選功能。(D) 把窮盡救濟途徑誤當成受理的充分條件，忽略了客體要件。\n值得並列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該條處理的是公權力侵害的責任，與私人間的基本權衝突分屬兩個層次，不宜混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間接效力說與直接效力說的差異、國家保護義務在私法審判中的地位，以及釋憲客體是否及於裁判本身。\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12",12,"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請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101-014",14,"根據司法院解釋，有關律師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101-011",11,"憲法保障信仰宗教之自由，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101-015",15,"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除明文適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外，也明文適用於…",{"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101-010",10,"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指出，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101-016",16,"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補習班，嗣後接獲主管機關予以否准設立之行政處分，其中並未告知救濟…",[],{"id":47,"number":48,"stem":72},"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請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id":51,"number":52,"stem":53},70,1789445440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