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101-016",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16,"single","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補習班，嗣後接獲主管機關予以否准設立之行政處分，其中並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請問此一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A":16,"B":17,"C":18,"D":19},"無效","得撤銷","得補正","仍為有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書面行政處分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時，該處分的效力與法律效果。\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立法者就未告知救濟期間一事，所安排的效果是把聲明不服的期間延長為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而不是使處分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否准設立補習班之處分既未經撤銷、廢止，亦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其效力自繼續存在。故選 D。\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書面行政處分，事實是主管機關作成之否准設立處分；要件二為應記載事項有欠缺，事實是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要件三為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為聲明不服期間之延長。\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而本件之瑕疵僅在應記載事項之欠缺，並非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之事由。\n(B) 錯誤，撤銷以處分違法且經有權機關撤銷為前提，本件之瑕疵已由《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定其效果，處分不因此當然成為得撤銷之處分。\n(C) 錯誤，補正制度處理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所列之程序或方式瑕疵，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之效果另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不必經由補正即可救濟。\n(D) 正確，處分仍為有效，此即本題答案。\n【記憶點】沒寫救濟教示不會讓處分失效，只是把當事人的聲明不服期間拉長到一年。","本題考的是行政處分瑕疵的分層。第一層是應記載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救濟教示因此屬於書面行政處分的法定應記載事項，欠缺即構成程序或方式上的瑕疵。\n第二層是瑕疵的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該項的構成要件有三：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而遲誤、於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效果則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可以看出立法者選擇的是保護相對人的時限延長，而不是否定處分的效力。\n第三層是效力的一般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有效與無效之間並非只有兩檔，違法而未達無效者仍屬有效，只是得經撤銷而溯及失效。\n至於補正，《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該項所列之補正事由是申請之補提、理由之補記、陳述意見之補給、委員會決議之補作與其他機關參與之補行，與救濟教示的欠缺分屬不同的處理軌道。\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時如何處理、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時的移送效果，以及未記明理由的處分能否事後補記。\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101-015",15,"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除明文適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外，也明文適用於…",{"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101-017",17,"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101-014",14,"根據司法院解釋，有關律師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101-018",18,"有關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101-013",13,"甲至 A 房屋仲介公司工作而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其中有規定甲離職後（一定年限內）不…",{"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19",19,"某縣政府為防止已爆發之動物傳染病疫情繼續擴大，要求縣內所有動物養殖場之所有人應於 3…",[],{"id":46,"number":47,"stem":71},"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除明文適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外，…",{"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40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