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2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101-023",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23,"single","某中學生因蹺課一次而被學校記大過，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學校於作成記大過處分前應給予該學生陳述意見機會","該學生得提起行政訴訟","記大過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該學生得依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學校對學生所為未改變其身分之獎懲措施，在司法實務見解下的救濟可能與應受之拘束。\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的意旨。依該號解釋意旨，學校對學生所為之處分，須達到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的程度，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始得提起行政爭訟；未達此程度的校內獎懲，屬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所為之管理措施。惟學校行使獎懲權並非不受拘束，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教育目的間仍須符合比例原則。蹺課一次即記大過，正是以比例原則檢驗的典型情形。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以行政處分為前提，記大過依實務見解未改變學生身分，不生該條陳述意見義務。\n(B)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意旨，得提起行政爭訟者以退學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之處分為限，記大過一次不在其列。\n(C) 學校懲戒權之行使須符合比例原則，此為一般法律原則對教育行政的拘束，本選項正確。\n(D) 閱覽卷宗之請求以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前提，本件既非行政處分程序，該學生無從據《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獎懲委員會之會議紀錄。\n【涵攝步驟】事實一（蹺課一次）→ 校內違規；事實二（記大過）→ 未喪失學籍或受教育機會；推論一 → 非改變學生身分之處分，(A)(B)(D) 均不成立；推論二 → 懲戒手段須與情節相稱，(C) 成立。\n【記憶點】改變身分才能告，沒改變身分仍要合乎比例。","一、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全部倚賴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所建立的分界：學校對學生的措施，只有在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機會時，才被承認為得爭訟的行政處分。這條線畫在哪裡，須由實務見解填補，因此本題屬於典型的條文可讀但不足以決勝之題型。\n二、該分界的延伸。釋字第 684 號解釋就大學所為之措施放寬了爭訟的門檻，惟其射程限於大學生。本題的行為人是中學生，且時點為 106 年，因此仍應回到釋字第 382 號所設的分界作答。作答時要注意題幹寫的是中學生而非大學生，這是命題者刻意設下的辨識點。\n三、程序規定的連動。《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列有八款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包括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情況急迫、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等。即使退一步認為記大過構成行政處分，機關仍可能落入該條所列之例外。但本題不必走到這一步，因為前提要件（行政處分）就已經不成立。\n四、比例原則的操作。《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該條所要求的一律注意義務，與比例原則同屬拘束行政裁量的一般法律原則。以本題而言，蹺課一次是情節最輕微的違規型態，而記大過在校內獎懲體系中屬較重的處分，手段與目的間是否顯失均衡，正是比例原則的審查重點。\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另有三種常見變化：改問退學處分應循何種救濟（答案會變成得提起行政爭訟）、改問大學生受記過處分（須引釋字第 684 號）、改問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之差異。四種變化的共同底層問題都是：這個措施有沒有改變當事人的身分。\n六、校內申訴與行政爭訟的銜接。依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意旨，學生受足以改變其身分之處分時，仍須先用盡學校內部之申訴途徑。這一層先行程序的要求與本題所問的比例原則各自獨立：前者處理能不能告，後者處理學校做得對不對。\n七、比例原則作為一般法律原則的地位。比例原則之所以能拘束學校的懲戒權，並不是因為哪一條文特別為學校而設，而是因為它是拘束一切公權力行使的一般法律原則：所採手段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手段時須選擇損害最小者、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所欲達成之利益顯失均衡。這正是選項 (C) 縱使欠缺專為學校而設的明文，仍然成立的原因。\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22",22,"下列何項行政行為屬法規命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101-024",24,"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起敘，採計…",{"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101-021",21,"承上題，如動物養殖場所有人逾期未配合強制注射疫苗，縣政府於依法處罰並確定罰鍰額度時，…",{"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101-025",25,"承上題，教育部就上開辦法之適用疑義通函指出：「寫作論文期間，雖未利用日間進修課程，惟…",{"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101-020",20,"承上題，縣政府如公告委託縣內合法執業之獸醫師執行疫苗注射，並核發注射證明文件。此時縣…",{"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101-026",26,"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70,17894454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