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25":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24,"rootStem":25,"freq":26,"history":27,"explanation":29,"explanationDeep":30,"confidence":31,"flags":32,"indexable":34},"law-106-s0101-025",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25,"single","承上題，教育部就上開辦法之適用疑義通函指出：「寫作論文期間，雖未利用日間進修課程，惟仍屬進修期間，其服務年資之採計請仍依上開辦法有關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其在職進修年資後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函為法規命令，若甲對該函不服，應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該函為行政規則，若甲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得拒絕適用該函","該函為行政指導，若甲對該函不服，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該函為職權命令，若甲對該函不服，應向行政院陳情","B","normal",[20],false,"law-106-s0101-024","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起敘，採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但甲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28],{"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機關就其所訂辦法的適用疑義所發之通函，性質為何，以及行政法院對此種函釋的審查權限。\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教育部就上開辦法之適用疑義所發之通函，是為統一下級機關解釋法令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屬行政規則。依司法實務見解，行政法院審理個案時不受此種行政規則之拘束，認其與法律牴觸者，得於個案拒絕適用。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該通函欠缺法律授權，亦未對外設定抽象規範，不具法規命令之性質；函釋本身既非行政處分，甲亦不得逕對之提起訴願。\n(B) 該通函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規則，行政法院於個案得拒絕適用，本選項正確。\n(C)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定之行政指導，係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不具強制力方法；本件通函之對象是下級機關而非特定人民，不合該條之定義。\n(D) 職權命令係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而對外發生效力之命令；本件通函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並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且陳情亦非對命令表示不服之救濟途徑。\n【涵攝步驟】要件一（發文主體與對象）→ 教育部對下級之縣政府等執行機關；要件二（內容）→ 統一辦法之解釋與適用方法；要件三（效力）→ 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結論 → 屬行政規則，甲之救濟途徑不在對函釋本身爭訟，而在對具體核敘處分爭訟時由法院附帶審查該函。\n【記憶點】統一解釋法令的函釋是行政規則，法院不受拘束，個案可以不用它。","一、承上題的前提。前一題已認定教師待遇與年資採計涉及財產權而受法律保留拘束，本題進一步問：教育部就該辦法所發的通函，法律地位為何。兩題連著考的用意，是要考生把規範層級（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一路排下來。\n二、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本件通函正落在第 2 款所稱之解釋性規定。\n三、效力所及的對象。《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該條把拘束力的對象寫得很清楚：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與屬官。法院不在這份名單裡，這正是行政法院得於個案拒絕適用解釋性行政規則的理由所在，也是選項 (B) 之所以成立的規範基礎。\n四、易混淆制度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定之行政指導，與行政規則的差別在對象：行政指導促請的是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行政規則規範的是機關內部。《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2 項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此一不利處置的禁止，也只有在對象是人民時才有意義。\n五、救濟途徑的實際走法。甲真正應該爭執的是縣政府依該函所作成之敘薪核定，而不是函釋本身。《行政程序法》第 172 條第 2 項規定：「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由此可見陳情是輔助管道，不能取代訴願或行政訴訟，(D) 的救濟設計因此也不成立。\n六、行政規則對外效力的間接影響。行政規則雖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但下級機關依其辦理具體案件時所作成的敘薪核定，仍然直接影響教師的俸給。因此在訴訟策略上，甲應對該具體處分提起救濟，並在訴訟中主張該函與法律牴觸而請求法院不予適用。這條路徑說明了為什麼行政規則不能被訴願或行政訴訟直接攻擊，卻仍然在個案中受得到司法審查。\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見的三種變化為：問函釋得否溯及適用於過去已核定之案件、問函釋變更後對既存法律關係的影響、問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在訂定與發布程序上的差異。三者的共同起點都是先為該份文件定性，定性錯了後面全部跟著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3],"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40,41,42,43],"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8,51,55,59,63,67],{"id":24,"number":49,"year":6,"stem":50},24,"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起敘，採計…",{"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101-026",26,"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101-023",23,"某中學生因蹺課一次而被學校記大過，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101-027",27,"下列何種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101-022",22,"下列何項行政行為屬法規命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101-028",28,"甲為診所負責人，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嗣…",[],{"id":24,"number":49,"stem":73},"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id":52,"number":53,"stem":75},"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70,17894454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