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101-026",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26,"single","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經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對此怠金處分不服，請問某甲應提起何種救濟途徑？",{"A":16,"B":17,"C":18,"D":19},"向科處怠金之主管機關聲明異議","直接向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對行政執行方法（怠金）不服時的救濟途徑，重點在《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n【正解理由】《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怠金屬行政執行之方法。《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某甲對怠金不服，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科處怠金之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義務人對執行方法不服者，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本選項正確。\n(B)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聲明異議須先由執行機關審查，認無理由時始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上級機關之介入以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為前提，並非逕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n(C) 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者，限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情形；本件怠金所執行者為行為義務，異議對象不是該署。\n(D)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應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不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n【涵攝步驟】要件一（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須由某甲自行為之；要件二（執行方法）→ 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處以怠金；要件三（不服之救濟）→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n【記憶點】怠金是執行方法不是行政罰，不服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一、制度定位。怠金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下的間接強制方法，其目的在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而不在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把它的發動要件寫得很清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該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這個定位決定了它的救濟途徑：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而不走訴願。\n二、與行政罰的分界。本題題幹刻意寫明某甲已遭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罰鍰是對過去違反登記義務的制裁，怠金則是對將來繼續不履行的督促。兩者併行不生一事不二罰的問題，因為性質根本不同。這一層區分是本題最容易被跳過的前提。\n三、連續處以怠金。《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第 2 項並要求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以書面限期履行。由此可見怠金的功能是持續施壓，與罰鍰一次結清的性質相反，這也是命題者常用來設計選項的對照點。\n四、聲明異議的效果與界限。《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也就是說，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這與《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所定原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的設計同一方向。\n五、執行機關的認定。《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該項本文所指者，就本題而言即臺北市的營業登記主管機關；但書所稱之移送，限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情形。怠金雖然以金錢計算，但它的上游義務是行為義務，兩者不可混為一談。\n六、聲明異議與訴願的關係。依司法實務見解，《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定之聲明異議，是立法者為執行程序所設的特別救濟程序，目的在使執行程序得以迅速進行並即時矯正瑕疵。因此對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不服者，應先循此途徑，而不是把它當成一般行政處分去提起訴願。\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見的三種變化為：問代履行與怠金之區別（前者以行為得由他人代為履行為前提，後者反之）、問怠金能否與罰鍰併罰（兩者性質不同，得併行）、問聲明異議之時間界限（須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三者的判斷，都要先確認該手段究竟是在實現義務還是在制裁違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101-025",25,"承上題，教育部就上開辦法之適用疑義通函指出：「寫作論文期間，雖未利用日間進修課程，惟…",{"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101-027",27,"下列何種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101-024",24,"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起敘，採計…",{"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101-028",28,"甲為診所負責人，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嗣…",{"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101-023",23,"某中學生因蹺課一次而被學校記大過，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29",29,"衛生福利部對外發布某食品成分不符合法令之要求，籲請民眾勿購買食用。該食品製造業者認為…",[],{"id":46,"number":47,"stem":71},"承上題，教育部就上開辦法之適用疑義通函指出：「寫作論文期間，雖未利用日間…",{"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