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101-027",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27,"single","下列何種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A":16,"B":17,"C":18,"D":19},"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設施","臺灣電力公司設置管理之設施","政府設置而委由民間代為管理之公共設施","私人所有而由行政機關管理之供大眾通行之道路","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的範圍，以及哪一種主體所設置管理的設施不在其內。\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臺灣電力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屬私法組織形式之營利事業，其自行設置並管理之設施不屬該項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欠缺致生損害時，國家不依該項負賠償責任。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為行政機關，其設置管理之設施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國家應負賠償責任。\n(B) 臺灣電力公司之設施非《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國家不負賠償責任，本選項為應選之答案。\n(C) 依司法實務見解，《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公有，重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事實上之管領支配，政府設置而委由民間代為管理者，仍在該項之適用範圍。\n(D) 依司法實務見解，私人所有而由行政機關管理並供大眾通行之道路，因處於行政主體事實上之管領支配下，仍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有公共設施）→ 檢視設置或管理主體是否為行政主體，以及設施是否供公共使用；要件二（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題幹已設定；要件三（致生損害）→ 題幹已設定。(A)(C)(D) 均能通過要件一，(B) 因設置與管理者均為私法組織之公司而不能通過，故國家不負責任。\n【記憶點】公有看的是行政主體有沒有事實上的管領支配，不是看所有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國營公司自設自管的設施，不在這條的射程之內。","一、要件拆解。《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三項要件為：設施須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本條採無過失責任，不以公務員有故意過失為要件，這是它與《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根本差異。\n二、易混淆條文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 2 條走的是公務員責任、須有故意過失；第 3 條走的是設施責任、不問過失。命題者常把兩條的要件互換來設計錯誤選項。\n三、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設置機關與管理機關分屬不同主體時，機關的認定就成為爭點，這也是 (C) 所設想的情形在實務上的意義所在。\n四、實務見解的位置。所有權歸屬並非本條的判斷基準，這一點條文字面看不出來，須靠實務見解補充：判斷公有與否，看的是行政主體對該設施有無事實上的管領支配力。因此 (D) 所述私人所有而由行政機關管理供大眾通行之道路，仍在本條射程內；反之 (B) 的電力公司設施雖然具有高度公共性，卻不在行政主體的管領支配之下。\n五、程序面的銜接。《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協議先行是國家賠償的法定前置程序。《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則規定拒絕賠償、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這一組程序規定在同類考題中經常與實體要件合併出題。\n六、兩種責任的競合。同一事故有時同時該當《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與第 3 條第 1 項，例如管理人員疏於維護且設施本身確有欠缺。此時被害人得選擇對其較有利的請求權基礎，實務上多以設施責任為主張，因為不必就公務員的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這一層選擇的自由，也說明了為什麼設施責任在考題中的出現頻率高於公務員責任。\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見的三種變化為：問公有公共設施是否以完成驗收並開放使用為必要、問設置機關與管理機關不同時如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問第三人行為介入時因果關係是否中斷。本題選在主體適格這一層出題，是四種變化裡最基礎也最常見的一層，作答時先把設施的設置者與管理者分別寫下來，答案通常就浮現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26",26,"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101-028",28,"甲為診所負責人，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嗣…",{"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101-025",25,"承上題，教育部就上開辦法之適用疑義通函指出：「寫作論文期間，雖未利用日間進修課程，惟…",{"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101-029",29,"衛生福利部對外發布某食品成分不符合法令之要求，籲請民眾勿購買食用。該食品製造業者認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101-024",24,"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起敘，採計…",{"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101-030",30,"甲公司依公平交易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聯合行為，主管機關經舉行聽證後作成否准聯合行為之處…",[],{"id":47,"number":48,"stem":72},"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id":51,"number":52,"stem":74},"甲為診所負責人，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70,17894454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