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4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101-041",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41,"single","A、B 兩國發生邊界武裝衝突，雙方同意將此爭端交由國際法院審理，國際法院亦受理，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關於法官審判時適用法律之問題，下列何者敘述正確？",{"A":16,"B":17,"C":18,"D":19},"A 國控訴 B 國違反一項國際習慣，依據蓮花號案判決，應由 B 國反證此國際習慣不存在","B 國主張 A、B 兩國間訂有之停火協定，對雙方本有拘束力，應優先於判例與學說而適用","A 國控訴 B 國違反一般法律原則，此一般法律原則是指聯合國安理會 5 個常任理事國均一致同意適用的原則","B 國提出國際法院過去曾有與本案案情類似之確定判決作為抗辯，國際法院法官必須依照「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受到過去國際法院案件判決之拘束","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際法院審判時所適用之法源及其相互位階。\n【正解理由】國際法院規約所定之裁判依據，依序為國際條約、國際習慣與文明各國所承認之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則被明定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並非獨立法源。A、B 兩國間既訂有停火協定，該協定為兩國間之條約，對締約雙方本有拘束力，其適用順序自應優先於判例與學說。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院規約所建立之法源體系，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蓮花號案之意旨為：主張某項限制性國際習慣存在者，應就該習慣之通例與法律確信負舉證責任；而非由被控訴之 B 國反證該習慣不存在。本項把舉證責任的方向顛倒，錯誤。\n(B) 停火協定屬 A、B 兩國間之條約，為裁判依據中之正源，其適用先於補助資料；本項敘述與國際法院規約所定之順序相符，正確。\n(C) 一般法律原則指文明各國國內法所共同承認之原則，例如誠信原則、禁反言、既判力；其認定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是否一致同意全然無關。本項錯誤。\n(D) 國際法院之裁判除對當事國及該特定案件外不生拘束力，並無英美法上遵循先例原則之適用，法官不受過去裁判之拘束。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爭端經雙方合意提交並經國際法院受理，法官即依規約所列依據裁判；條約、習慣、一般法律原則為正源，判例與學說為補助資料；停火協定為條約，故優先適用。\n【記憶點】條約、習慣、一般法律原則是正源，判例與學說只是補助資料。","本題考的是國際法院適用法律的層次結構，屬於國際公法法源論的核心題型。\n第一組要拆解的是正源與補助資料的區別。國際法院規約所列之國際條約、國際習慣與一般法律原則，是法院裁判時據以認定權利義務的直接依據；司法判例與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則被明定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其功能在於證明前三者的內容，而非自行創設規範。命題者最常設的陷阱，就是把補助資料寫成與正源同一位階，或把兩者的先後顛倒過來。\n第二組是國際習慣的證明。國際習慣的成立需要通例與法律確信兩項要素，蓮花號案的意義在於，凡主張某項限制國家自由之國際習慣存在者，即負舉證責任；國家的行動自由不因他國片面主張而受限制。本題 (A) 選項把舉證責任倒置給被控訴國，正是對該案意旨的反向理解，這是歷屆最常出現的改寫方式。\n第三組是遵循先例原則的射程。國際法院之裁判僅對當事國與該案有拘束力，法院事實上雖高度尊重自己過去的見解，制度上卻無拘束力可言。與此並列的是國內法院體系的審級拘束設計，兩者的制度前提不同，考生宜就各自的規範依據分別記憶，而不要互相推論。\n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是公允及善良原則，該原則須經當事國同意，法院始得據以裁判，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與前述三種正源並列時必須標明其適用前提。另一種考法是條約與習慣發生衝突時的處理，以及強行法規範對條約效力的影響。\n最後應指出的是，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而在國際法院規約所建立的法源體系與該院的裁判意旨，屬於條文字面以外的層次。\n補充一組容易被忽略的層次：規約所列之裁判依據雖有先後排列，該排列並非嚴格的效力位階，而是法院適用時的自然順序。條約是當事國自己合意的規範，最能反映其真意，故優先檢視；無條約可資適用時，始探求國際習慣；仍無所得，再求諸一般法律原則。本題的停火協定既係兩國間就本次衝突所訂，即屬第一順位應檢視的依據，而判例與學說始終只在證明規範內容的層次上發揮作用。考生答題時，只要能把正源與補助資料兩層分開，四個選項的對錯即可迅速判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40",40,"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101-042",42,"下列關於我國對於條約或協定是否可自動生效之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101-039",39,"A 公司於自有土地上申請設置加油站，經經濟部核發籌設許可。於開始施工構築時，因當地居…",{"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101-043",43,"下列有關國家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101-038",38,"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A 機關將其主管權限之一部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關於管轄權之變動…",{"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101-044",44,"下列有關國際法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0,1789445440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