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4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101-042",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42,"single","下列關於我國對於條約或協定是否可自動生效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在我國之情況，條約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後，具國內法效力","條約中如有特別規定須另定法律者，須俟立法完成後，法院才得適用","條約中的條款若表示對締約國將來行為之抽象承諾，如規定「締約國應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等」，應屬於條約制定之精神與目的，可以自動生效","未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經立法院議決及總統公布後，亦可發生國內法效力","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我國條約於國內生效之程序，以及條約條款可否自動履行。\n【正解理由】條約於我國發生國內法效力，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公布。《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惟條約既生國內法效力，仍須逐一判斷各該條款可否直接適用：條款如僅係對締約國將來行為所為之抽象承諾，例如所謂應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其內容欠缺可直接執行之具體規範密度，屬非自動履行條款，須俟國內立法具體化後始得由法院適用，不能逕行自動生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憲法》第 63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條約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後具國內法效力，本項正確。\n(B) 條約中如明定須另定法律者，該條款即非自動履行，法院須俟立法完成後方得據以裁判，本項正確。\n(C) 抽象承諾之條款欠缺可直接適用之內容，屬非自動履行條款，不能自動生效；本項所述與此相反，為錯誤選項。\n(D) 《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1 項就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之程序設有規定，其第 2 款規定：「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取得國內法效力；再就個別條款判斷其內容是否具體明確；抽象承諾條款不具可直接適用性，故不自動生效。\n【記憶點】條約整體生效與個別條款可否自動履行，是兩個必須分開判斷的層次。","本題把條約在國內法上的地位拆成兩個層次，考生若只記住第一層就會被 (C) 選項騙過去。\n第一層是效力的取得。就要件而言，須有經簽署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經總統公布三者齊備。《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此處的連結時點是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而非簽署日，也不是立法院決議日。與此體例相似的是法律的制定程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兩者並列可見，條約在國內生效的程序設計係比照法律，這正是條約取得國內法效力的制度基礎。\n第二層是可否自動履行。條約縱已取得國內法效力，個別條款仍須具備足夠的規範密度，法院才有可能直接援用。條款若僅宣示締約國將來應努力的方向，其規範對象是國家而非個人，也沒有可供涵攝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即屬非自動履行條款，必須透過國內立法轉化。這一層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自動履行條款理論與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所建立的意旨。\n第三組是易混淆的程序對照。《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於完成國內程序及依條約之規定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生效後，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D) 選項所述者為未定有批准條款之情形，其程序同樣以總統公布為終點，並非例外，更不是不生國內法效力。\n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包括協定與條約之區別、行政協定送立法院查照之程序，以及條約與後法之關係。\n再補充一組實務上常被追問的問題：非自動履行條款雖不能由法院直接援用，並不代表其毫無效力，國家在國際法上仍受該條款拘束，怠於立法者可能發生國際責任。這一組區辨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自動履行理論與相關解釋所形成的見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41",41,"A、B 兩國發生邊界武裝衝突，雙方同意將此爭端交由國際法院審理，國際法院亦受理，依據…",{"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101-043",43,"下列有關國家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101-040",40,"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101-044",44,"下列有關國際法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101-039",39,"A 公司於自有土地上申請設置加油站，經經濟部核發籌設許可。於開始施工構築時，因當地居…",{"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101-045",45,"下列四者中，何者可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為其會員？",[],{"id":47,"number":48,"stem":72},"A、B 兩國發生邊界武裝衝突，雙方同意將此爭端交由國際法院審理，國際法院…",{"id":51,"number":52,"stem":53},70,178944544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