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5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101-052",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52,"single","我國人甲男與韓國人乙女結婚，兩人結婚後住所設於日本。關於甲、乙婚姻之效力，應適用何國法律？",{"A":16,"B":17,"C":18,"D":19},"我國法","韓國法","日本法","依結婚時約定之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婚姻效力之準據法，及其階層式連結因素的適用順序。\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件甲為我國人、乙為韓國人，二人並無共同之本國法，即應遞次適用共同之住所地法；甲、乙結婚後住所設於日本，有共同之住所地，故婚姻之效力應適用日本法。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我國法為甲之本國法，惟乙非我國人，二人並無共同之本國法，且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並無逕行適用法院地法之餘地，本項錯誤。\n(B) 韓國法為乙之本國法，同樣不構成共同之本國法，亦非二人之共同住所地法，本項錯誤。\n(C) 甲、乙無共同之本國法而有共同之住所地日本，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應適用共同之住所地法，即日本法，本項正確。\n(D) 婚姻之效力並非依當事人結婚時之約定而定；得由夫妻以書面合意選擇準據法者，係夫妻財產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第一階為共同之本國法，甲為我國籍、乙為韓國籍，不符；第二階為共同之住所地法，二人住所均設於日本，相符；即依日本法，無庸再進至關係最切地之法律。\n【記憶點】婚姻效力三階連結：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依序而下。","本題考的是身分法領域最典型的階層式連結，作答時必須嚴格依序檢驗，不得跳階。\n第一組是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所定之三階，第一階以國籍為連結因素，第二階以住所為連結因素，第三階則是彈性條款。三階之間是遞次關係，只有在前一階不能適用時，才能進到下一階；若甲、乙同為我國人，即應停在第一階而適用我國法，不能因其住所在日本而改用日本法。本題把兩人設定為不同國籍且同住一地，正是為了測驗第二階的適用。\n第二組是易混淆條文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婚姻之成立採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並列適用，婚姻之效力與離婚則採三階連結，三條各有其結構，宜分別記憶。\n第三組是意思自主的射程。在身分法領域，當事人得合意選擇準據法的情形極為有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就夫妻財產制設有書面合意的規定，是少數的例外，而婚姻之效力並無相同設計。本題 (D) 選項即是把夫妻財產制的規範移植到婚姻效力上。\n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變設題的事實：兩人同國籍而住所分居兩地，答案回到第一階；兩人異國籍且無共同住所，則須進到第三階，此時應綜合婚姻締結地、家庭生活重心與子女所在等因素判斷關係最切之地。另有一種考法是先問婚姻之成立，再問婚姻之效力，用以測驗考生是否會誤用同一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101-051",51,"原告甲（我國法人）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被告乙（A 國法人）與訴外人丙（A 國法人）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101-053",53,"A 國人甲因買賣之法律關係對 B 國人乙取得請求支付 1000 元美金之債權，甲將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101-050",50,"有關常設仲裁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101-054",54,"A 國籍夫婦甲、乙到我國旅遊期間，乙獲知甲與 B 國人丙女有姦情而發生嚴重爭執。乙隨…",{"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101-049",49,"關於永久中立國權利與義務的內容，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55",55,"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泰國及臺灣治…",[],{"id":46,"number":47,"stem":71},"原告甲（我國法人）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被告乙（A 國法人）與訴外人丙（A…",{"id":50,"number":51,"stem":73},"A 國人甲因買賣之法律關係對 B 國人乙取得請求支付 1000 元美金之…",70,17894454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