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5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101-053",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53,"single","A 國人甲因買賣之法律關係對 B 國人乙取得請求支付 1000 元美金之債權，甲將此一債權贈與給中華民國人丙，並做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丙間關於債權贈與契約之法律關係，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得依當事人意思決定應適用之準據法","丙受讓債權後得對乙請求支付 1000 元美金，倆人對此若有爭執，應以原債權成立地之法律做為解決爭執之準據","丙受讓債權後得對乙請求支付 1000 元美金，倆人對此若有爭執，基於保護債務人乙之理由，應以債務人乙住所地之法律做為解決爭執之準據","甲與丙之間關於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應依債權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為準據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債權讓與中原因行為與對債務人效力，兩者準據法之區分。\n【正解理由】甲、丙間就該債權所訂之贈與契約，係以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故甲、丙間之贈與契約得依當事人意思決定其應適用之準據法，A 選項與該項規定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贈與契約屬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得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準據法，本項正確。\n(B) 丙受讓後對乙之請求，所涉者為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連結因素為原債權之準據法，而非原債權成立地之法律，本項錯誤。\n(C)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應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而非債務人乙之住所地法，其保護債務人之目的已由該連結因素本身達成，本項錯誤。\n(D) 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合意屬處分行為，並非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定性已誤；縱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行為時之住所地法亦僅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且以無明示意思為前提，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切割關係：甲丙間為贈與契約，甲丙間另有讓與合意，丙乙間則為對債務人之效力；贈與契約屬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準據法。\n【記憶點】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看意思自主，對債務人的效力看原債權。","本題與債權讓與的準據法密切相關，測驗的是同一組事實中數個法律關係的切割能力。\n第一組是關係的定性。甲將對乙之債權贈與丙，其間至少有兩個法律行為：贈與契約為負擔行為，債權讓與之合意則為處分行為。前者是以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落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的射程；後者所生的對外效力，尤其是對債務人的效力，則另有規定處理。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就這兩個層面設題，作答時須先辨明各該選項在問哪一層。\n第二組是意思自主的補充規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由此可知，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只是推定關係最切之法律的一個工具，而且必須先無明示意思才會啟動，(D) 選項把它寫成第一順位的連結因素，正是誤解了三項之間的層次。\n第三組是對債務人效力的固定連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採之連結因素，不因當事人另有約定而改變，其目的在使債務人的地位不因債權人更迭而惡化。(B) 選項的原債權成立地法與 (C) 選項的債務人住所地法，都是似是而非的改寫。\n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以買賣債權、擔保權隨同移轉或債務承擔設題，考生應就負擔行為、處分行為與對第三人效力三層各自記憶其連結因素。\n最後補充一組常被追問的細節：讓與合意本身的準據法。債權讓與的處分行為與其原因行為得各自適用不同的法律，實務上若當事人僅就贈與契約選定準據法，該選擇是否及於讓與合意，須依其意思表示的範圍認定，不能當然推及。此外，讓與是否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通知的方式與效果如何，均屬對債務人效力的範疇，仍應回到原債權的準據法判斷。考生答題時，只要依負擔行為、處分行為、對債務人效力三層逐一定位，四個選項的對錯即可迅速判定，不必倚賴對條文順序的印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101-052",52,"我國人甲男與韓國人乙女結婚，兩人結婚後住所設於日本。關於甲、乙婚姻之效力，應適用何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101-054",54,"A 國籍夫婦甲、乙到我國旅遊期間，乙獲知甲與 B 國人丙女有姦情而發生嚴重爭執。乙隨…",{"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101-051",51,"原告甲（我國法人）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被告乙（A 國法人）與訴外人丙（A 國法人）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101-055",55,"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泰國及臺灣治…",{"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101-050",50,"有關常設仲裁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56",56,"甲、乙夫妻均為 A 國籍，婚後遷往 B 國居住，嗣來中華民國工作。該夫妻於中華民國 …",[],{"id":46,"number":47,"stem":71},"我國人甲男與韓國人乙女結婚，兩人結婚後住所設於日本。關於甲、乙婚姻之效力…",{"id":50,"number":51,"stem":73},"A 國籍夫婦甲、乙到我國旅遊期間，乙獲知甲與 B 國人丙女有姦情而發生嚴…",70,178944544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