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5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101-054",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54,"single","A 國籍夫婦甲、乙到我國旅遊期間，乙獲知甲與 B 國人丙女有姦情而發生嚴重爭執。乙隨即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供具體證據，請求法院判決乙與其夫甲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受訴法院應適用我國法判決甲、乙離婚","受訴法院應以法院不便利為由而予以裁定駁回","受訴法院應以無國際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受訴法院應於依我國法及 A 國法均具判決離婚事由，始得判決甲、乙離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離婚事件的國際裁判管轄權，及其與準據法選擇的先後順序。\n【正解理由】涉外事件須先具備國際裁判管轄權，法院始得進而選擇準據法並為實體裁判。涉外婚姻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有無，取決於訴訟事件與我國之牽連關係，實務上並參酌內國關於管轄之規定加以判斷。本件甲、乙均為 A 國籍，僅於我國旅遊期間發生爭執，題示事實並未顯示住所、居所、婚姻締結地或婚姻生活重心與我國有何牽連，訴訟與我國欠缺足夠之牽連，我國法院並無國際裁判管轄權，應以此為由裁定駁回。本題的分辨點在管轄與準據法的層次先後，以及牽連關係是否足夠。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未先確定我國法院有無國際裁判管轄權，即逕行適用我國法為實體判決，順序顛倒；且離婚之準據法亦非當然為法院地法，本項錯誤。\n(B) 不便利法庭原則之運用，係以受訴法院原本即有管轄權為前提，僅因審理不便而不予行使；本件係自始欠缺國際裁判管轄權，並非不便利法庭之問題，本項錯誤。\n(C) 訴訟與我國欠缺牽連關係，我國法院無國際裁判管轄權，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本項正確。\n(D)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離婚及其效力之規定，係採階層式的單一準據法連結，並非我國法與 A 國法累積適用，且本件根本未達準據法之判斷階段，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問國際裁判管轄權：當事人國籍非我國、題示事實未見住所居所或婚姻生活重心在我國，牽連不足；管轄權不備，即不進入準據法之選擇，應以裁定駁回。\n【記憶點】沒有國際裁判管轄權，就走不到準據法那一步。","本題表面上是國際私法題，實際上考的是涉外民事訴訟的審理順序。\n第一組是審理階層。涉外事件的處理有三個依序而行的階段：先定國際裁判管轄權，再定準據法，最後才是實體判斷。三個階段不可跳躍，也不可倒置；本題的四個選項分別停在不同階段，只有 (C) 停在正確的第一階段。\n第二組是管轄權有無的判斷方法。國際裁判管轄權有無的判斷，實務上參酌內國管轄規定所採的連結因素，並輔以特別情事的考量。就婚姻事件而言，通常考慮的連結因素包括夫妻之住所地、經常居所地、婚姻締結地、被告之居所地，以及原告有無在法庭地起訴的正當利益。本件僅有短暫旅遊此一偶然的所在事實，並不足以建立牽連。\n第三組是不便利法庭原則的定位。該原則的前提是法院有管轄權而選擇不行使，其判斷重心在於證據調查的便利、當事人的負擔與另一法院的可用性；與自始無管轄權在概念上分屬兩層。(B) 選項把兩者混為一談，是常見的設題手法。\n第四組是準據法層面的釐清。縱使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離婚之準據法仍應依階層式連結決定，而非當然適用法院地法，也不採內外國法累積適用；這一點使 (A) 與 (D) 兩個選項在第二階段也站不住腳。\n最後應誠實指出，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婚姻事件國際裁判管轄的連結因素；四個選項的分辨落在管轄與準據法的層次先後，而不在單一條文的字面。\n最後補充兩個實務上經常一併出現的問題。其一是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問題：若當事人另在其本國取得離婚判決，該判決能否在我國發生效力，屬另一組要件，與本件我國法院有無管轄權是兩回事。其二是合意管轄的可能性：涉外身分事件因涉及公益，當事人以合意創設我國法院管轄權的空間，遠比財產事件為窄，不能以財產事件的合意管轄規則直接套用。就本題而言，兩造既未合意由我國法院審理，亦無任何連結因素可資依憑，管轄權自始不存在，法院無庸再進入準據法與實體的判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101-053",53,"A 國人甲因買賣之法律關係對 B 國人乙取得請求支付 1000 元美金之債權，甲將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101-055",55,"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泰國及臺灣治…",{"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101-052",52,"我國人甲男與韓國人乙女結婚，兩人結婚後住所設於日本。關於甲、乙婚姻之效力，應適用何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101-056",56,"甲、乙夫妻均為 A 國籍，婚後遷往 B 國居住，嗣來中華民國工作。該夫妻於中華民國 …",{"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101-051",51,"原告甲（我國法人）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被告乙（A 國法人）與訴外人丙（A 國法人）之…",{"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101-057",57,"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id":48,"number":49,"stem":73},"A 國人甲因買賣之法律關係對 B 國人乙取得請求支付 1000 元美金之…",{"id":52,"number":53,"stem":75},"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70,178944544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