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5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101-055",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55,"single","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泰國及臺灣治療。嗣後二人對於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約定由乙向我國法院起訴；乙依約向我國法院對甲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我國法院無國際管轄權，應移送泰國法院","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為本案判決","我國法院應以欠缺國際管轄權而裁定駁回起訴","我國法院應適用泰國法為本案判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準據法，以及合意選法規定的適用要件。\n【正解理由】本件甲於泰國侵害乙，屬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之規定，係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原則性的連結因素，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泰國，故我國法院應適用泰國法為本案判決。至於兩造雖曾約定由乙向我國法院起訴，該約定僅涉及管轄，並不當然使準據法變為我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規定：「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本件兩造並未於起訴後另為適用我國法律之合意，自無該條之適用。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兩造既合意由我國法院審理，我國法院即有國際裁判管轄權；且我國法院無從將事件移送外國法院，本項錯誤。\n(B) 適用我國法須符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所定於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律之要件，本件僅有起訴前之管轄合意，不符該要件，本項錯誤。\n(C) 兩造合意向我國法院起訴，我國法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不生欠缺管轄權而裁定駁回之問題，本項錯誤。\n(D) 侵權行為地在泰國，依侵權行為之債之準據法規定應適用泰國法，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先確認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再定性為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連結因素為侵權行為地，本件為泰國；最後檢查有無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律之情形，結論為無；故適用泰國法。\n【記憶點】管轄的合意不等於選法的合意，選法要在起訴後另外談。","本題把管轄合意與選法合意兩件事並置，測驗考生會不會把前者當成後者。\n第一組是定性。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屬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準據法的決定不以當事人意思為出發點，而以行為地等客觀連結因素為原則，這與契約之債正好相反。本題乙在泰國受侵害，其後在泰國及臺灣接續治療，治療地的分布並不改變侵權行為地的認定。\n第二組是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的構成要件有三：須為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須於我國法院起訴後、須有合意適用我國法律。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其中起訴後此一時點要求，目的在確保當事人係於爭議具體化並已知悉自身利害後始為選擇。本件兩造的約定作成於起訴之前，且內容僅及於管轄法院，兩個要件均不具備。\n第三組是管轄與準據法的並列。管轄合意解決的是由哪一國法院審理，選法合意解決的是依哪一國法律裁判；前者影響程序，後者影響實體。兩者可以同時存在，也可以各自獨立，考生應就其要件與效果分別記憶，不要因為當事人選了我國法院就推論其選了我國法。\n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以損害發生地與行為地分離、多國旅遊途中連續受害，或以商品製造人責任、網路侵權設題，用以測驗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適用順序。作答時應先確認有無特別規定，再回到一般的行為地連結。\n最後應說明，本題認定準據法所涉之侵權行為之債，規定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之條文為準；而排除我國法適用的理由，則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所定之要件並未具備。\n最後補充侵權行為地的認定與損害發生地的分離問題。侵權行為地在概念上可能包含行為作成地與結果發生地，若兩者分屬不同國家，究應以何者為準，是本考點最常延伸的爭議；至於被害人事後在何處接受治療、支出多少醫療費用，屬於損害的內容與範圍，並非決定準據法的連結因素。本題把治療地刻意分散在泰國與臺灣兩地，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治療地誤認為侵權行為地。作答時應先固定行為與結果的所在，再處理損害的計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54",54,"A 國籍夫婦甲、乙到我國旅遊期間，乙獲知甲與 B 國人丙女有姦情而發生嚴重爭執。乙隨…",{"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101-056",56,"甲、乙夫妻均為 A 國籍，婚後遷往 B 國居住，嗣來中華民國工作。該夫妻於中華民國 …",{"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101-053",53,"A 國人甲因買賣之法律關係對 B 國人乙取得請求支付 1000 元美金之債權，甲將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101-057",57,"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101-052",52,"我國人甲男與韓國人乙女結婚，兩人結婚後住所設於日本。關於甲、乙婚姻之效力，應適用何國…",{"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101-058",58,"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於丙之身分，其…",[],{"id":47,"number":48,"stem":72},"A 國籍夫婦甲、乙到我國旅遊期間，乙獲知甲與 B 國人丙女有姦情而發生嚴…",{"id":51,"number":52,"stem":74},"甲、乙夫妻均為 A 國籍，婚後遷往 B 國居住，嗣來中華民國工作。該夫妻…",70,178944544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