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5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101-056",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56,"single","甲、乙夫妻均為 A 國籍，婚後遷往 B 國居住，嗣來中華民國工作。該夫妻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日收養中華民國籍兒童丙，並決定一起回 B 國生活。有關該夫妻收養兒童「成立要件」應適用的法律（無須考慮反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僅適用 B 國法律","應各依 A 國法與中華民國法律","應各依 B 國法與中華民國法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收養成立要件之準據法，其分別適用的結構。\n【正解理由】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之規定，收養之成立要件係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分別依其各自之本國法定之，此即所謂分別適用主義。本件收養者甲、乙夫妻均為 A 國籍，其本國法為 A 國法；被收養者丙為我國籍兒童，其本國法為我國法。故收養之成立要件應各依 A 國法與我國法定之。至於甲、乙婚後遷往 B 國居住並決定回 B 國生活，B 國僅為其住所地，收養成立要件之連結因素既為本國法，住所地即不生作用。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僅適用我國法者，只顧及被收養者一方，漏未適用收養者之本國法，與分別適用之結構不符，本項錯誤。\n(B) 僅適用 B 國法者，一方面誤以住所地法取代本國法，另一方面亦漏未適用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本項錯誤。\n(C) 收養者甲、乙之本國法為 A 國法，被收養者丙之本國法為我國法，成立要件應各依之，本項正確。\n(D) B 國為甲、乙之住所地而非其本國，以 B 國法充作收養者一方之準據法，連結因素選擇錯誤，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收養者之本國法：甲、乙國籍為 A 國，故為 A 國法；要件二為被收養者之本國法：丙國籍為我國，故為我國法；兩者分別適用，不生擇一或累積之問題；住所地 B 國不列入連結因素。\n【記憶點】收養成立要件看兩邊的國籍，各依各的本國法，住所地不算數。","本題考的是收養準據法的結構，重點在於分別適用與國籍優先兩件事。\n第一組是分別適用的意義。所謂各依其本國法，是指收養者一方的成立要件依收養者之本國法審查，被收養者一方的成立要件依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審查；兩者各自獨立，不是把兩國法律的要件全部疊加，也不是由法院擇一適用。因此若依 A 國法收養者具備資格，而依我國法被收養者的要件有欠缺，收養仍不能成立，此即分別適用在結果上所產生的類似累積的效果，但其法理基礎並不相同，考生宜就兩個概念分別記憶。\n第二組是連結因素的選擇。本題把當事人的住所刻意設在第三國，並強調其將回該國生活，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誤用住所地法。在身分法領域，我國國際私法傳統上以本國法為原則性的連結因素，住所地法多半出現在無國籍或無共同本國法時的補充地位，不能因當事人生活重心所在而取代本國法。\n第三組是成立與效力的區分。收養之成立及終止與收養之效力，二者的連結因素並不相同；前者就雙方分別適用其本國法，後者則依收養者之本國法。本題明白限定於成立要件，作答時不應把效力面的規則帶進來。\n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在夫妻共同收養時追問應以何人之本國法為準，或在收養者夫妻異國籍時追問是否須分別檢驗；也常以收養終止或以我國法上須經法院認可的程序要件設題。\n最後應說明，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收養之成立及終止所設之規定，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之條文為準。\n最後補充夫妻共同收養的處理。收養者為夫妻二人時，成立要件應就夫與妻各自依其本國法審查；若夫妻異國籍，即形成三個以上的準據法並存的局面，而各該法律僅就其對應的當事人發生作用。本題把甲、乙設定為同一國籍，正是為了簡化這一層，使爭點集中在住所地法會不會取代本國法。此外，收養在我國法上尚須經法院認可，該程序要件屬法庭地的程序法範疇，與成立要件的準據法選擇分屬兩個層次，考生宜分別記憶，不要把程序要件寫進準據法的判斷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55",55,"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泰國及臺灣治…",{"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101-057",57,"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101-054",54,"A 國籍夫婦甲、乙到我國旅遊期間，乙獲知甲與 B 國人丙女有姦情而發生嚴重爭執。乙隨…",{"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101-058",58,"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於丙之身分，其…",{"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101-053",53,"A 國人甲因買賣之法律關係對 B 國人乙取得請求支付 1000 元美金之債權，甲將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101-059",59,"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兩國國籍，若…",[],{"id":47,"number":48,"stem":72},"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id":51,"number":52,"stem":74},"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70,178944544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