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5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101-057",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57,"single","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約之實質內容有爭執而在我國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定其準據法？",{"A":16,"B":17,"C":18,"D":19},"以甲與乙明示或默示意思所定之法律為準據法","以契約履行地法為準據法","甲與乙未以明示意思約定應適用之法律時，以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以付款地法為準據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契約準據法之決定，明示意思與關係最切之法律的關係。\n【正解理由】甲、乙間之手機零件買賣契約，係以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未以明示意思約定準據法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故甲、乙未以明示意思約定應適用之法律時，即以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之文義，法院所探求者為當事人之明示意思，無明示之意思時即進入關係最切之法律，並未以默示意思作為連結因素，本項錯誤。\n(B) 契約履行地法並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所定之連結因素，本項錯誤。\n(C)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應以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準據法，本項正確。\n(D) 付款地法係票據及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之債的補充連結因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2 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債者，其成立及效力，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與一般契約無涉，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本件買賣契約相符；要件二為有無明示之意思，題示未見約定，故不符；即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以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準據法。\n【記憶點】契約先看明示的意思，沒有明示就直接跳到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題考的是涉外契約準據法的兩層結構，也是國際私法最常出現的題型。\n第一組是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的操作分為兩層：第一層探求當事人的明示意思，第二層在無明示意思或該明示意思所指法律使其約定無效時，改依關係最切之法律。第二層之下，第三項另設推定規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該項是推定，得由反證推翻，並非硬性的連結因素。\n第二組是明示與默示的界線。本題 (A) 選項刻意寫成明示或默示意思，測驗考生是否注意到條文所使用的文字。條文既以明示之意思為判準，法院即不再從契約的其他情狀去推求所謂默示的選法合意，而是直接進入關係最切之法律的判斷；此一設計的實益，在於避免法院以推測的意思取代客觀連結的判斷，使結果更可預見。\n第三組是易混淆條文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2 條所處理者為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債。此外，關於方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實質內容與方式所適用的規則不同，宜分別記憶。\n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追問關係最切之法律的判斷因素，或以特徵性履行的推定設題，也常改以消費者契約、僱傭契約等特殊契約類型測驗有無特別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101-056",56,"甲、乙夫妻均為 A 國籍，婚後遷往 B 國居住，嗣來中華民國工作。該夫妻於中華民國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101-058",58,"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於丙之身分，其…",{"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101-055",55,"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泰國及臺灣治…",{"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101-059",59,"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兩國國籍，若…",{"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101-054",54,"A 國籍夫婦甲、乙到我國旅遊期間，乙獲知甲與 B 國人丙女有姦情而發生嚴重爭執。乙隨…",{"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60",60,"我國人甲請求 A 國人乙認領甲為乙之子女，訴訟繫屬中乙又取得 B 國籍（A 國國籍仍…",[],{"id":46,"number":47,"stem":71},"甲、乙夫妻均為 A 國籍，婚後遷往 B 國居住，嗣來中華民國工作。該夫妻…",{"id":50,"number":51,"stem":73},"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於…",70,178944544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