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5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101-058",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58,"single","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於丙之身分，其準據法應如何決定？",{"A":16,"B":17,"C":18,"D":19},"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否認子女之訴中，子女身分之準據法應依何條決定。\n【正解理由】否認子女之訴所爭執者，為丙是否為婚生子女，屬子女身分之認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該條就子女身分設有選擇適用之連結因素，凡依其中任一法律為婚生子女者即為婚生子女，並設有婚姻關係先行消滅時之但書。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條所處理者為夫妻間婚姻之效力，非子女身分之認定，本項錯誤。\n(B) 子女身分之認定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本項正確。\n(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該條處理者為因生父母結婚而生之準正，本件並非準正之情形，本項錯誤。\n(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該條處理者為身分業已確定後之親子間權利義務，非身分本身之決定，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定性：本件爭執者為丙是否為婚生子女，屬子女身分之認定；再選條：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所定之選擇性連結；最後檢查有無但書所定婚姻關係於出生前已消滅之情形。\n【記憶點】身分怎麼定看子女身分之規定，身分定了之後的權利義務才看親子關係之規定。","本題考的是親子關係準據法的體系配置，四個選項各指一條，測驗的是條文的分工。\n第一組是體系的分工。就親子關係而言，規範可分為三個層次：其一是身分的取得，包括婚生子女的認定、準正與認領；其二是身分確定後的法律關係，例如親權的行使與扶養；其三是與婚姻相關的前置問題，例如婚姻的成立與效力。本題所問的否認子女之訴，落在第一層。\n第二組是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採選擇適用的立法方式，並列該子女之本國法、其母之本國法、其母之夫之本國法三者，只要依其中之一為婚生子女，即認定為婚生子女；其立法目的在盡量促成婚生性的成立，以保護子女利益。但書則處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的情形，此時母及母之夫的本國法改以婚姻關係消滅時為準，而子女之本國法仍以出生時為準，兩個時點不同，是常被追問的細節。\n第三組是易混淆條文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處理準正，其連結因素是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三條同屬身分取得的規範，構成要件與連結因素卻各不相同，考生宜逐條記憶。\n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婚生推定的否認、認領的效力，或以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的準據法設題；也常把本題的原告與被告身分對調，用以測驗考生是否會因當事人的國籍配置而誤選條文。\n最後補充否認子女之訴的兩個延伸問題。其一是先決問題：認定子女身分之前，往往必須先確定其母與其母之夫間的婚姻是否有效成立，而婚姻成立的準據法另有規定，兩者的判斷順序不可顛倒。其二是選擇性連結對訴訟結構的影響：由於只要依所列任一法律為婚生子女即認定為婚生子女，原告若欲否認，即須就所有可能適用的法律逐一主張其否認要件均具備，舉證的負擔因而較重。考生答題時，只要先問本題爭執的是身分本身或身分確定後的權利義務，即可迅速排除指向親子關係條文的選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101-057",57,"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101-059",59,"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兩國國籍，若…",{"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101-056",56,"甲、乙夫妻均為 A 國籍，婚後遷往 B 國居住，嗣來中華民國工作。該夫妻於中華民國 …",{"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101-060",60,"我國人甲請求 A 國人乙認領甲為乙之子女，訴訟繫屬中乙又取得 B 國籍（A 國國籍仍…",{"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101-055",55,"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泰國及臺灣治…",{"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61",61,"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id":46,"number":47,"stem":71},"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id":50,"number":51,"stem":73},"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70,178944544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