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5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101-059",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59,"single","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兩國國籍，若甲之住所在 C 國，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適用 C 國法","得選擇適用 A、B 二國之任一國法","適用關係最切之 A 國或 B 國法","適用甲選定之 A 國、B 國或 C 國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本國法之決定方法。\n【正解理由】甲基於出生而同時取得 A、B 兩國國籍，屬多數國籍之情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故應就 A、B 兩國國籍，判斷何者與當事人關係最切，再以該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甲之住所雖在 C 國，惟 C 國並非其國籍所屬國，不生以其法律為本國法之問題。故選 C。\n【逐項排除】\n(A) C 國僅為甲之住所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以住所地法代替本國法，限於當事人無國籍之情形，甲既有國籍，即不適用，本項錯誤。\n(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係由法院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並非任由當事人或法院在二者間自由選擇其一，本項錯誤。\n(C) 應就 A、B 兩國國籍判斷其關係最切者，並以該國法為甲之本國法，本項正確。\n(D) 條文並未賦予當事人選定準據法之權利，且 C 國非甲之國籍所屬國，更無由其選定之餘地，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題示已如此設定；要件二為當事人有多數國籍，甲有 A、B 兩國國籍，相符；效果為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故適用 A 國或 B 國中關係最切者之法律。\n【記憶點】多重國籍不是任選，也不是看住所，而是找關係最切的那一個國籍。","本題考的是國際私法總則中最基礎的一組規定，也就是連結因素本身發生障礙時的處理。\n第一組是問題的定位。本國法之所以能作為連結因素，前提是當事人只有一個國籍；一旦出現多數國籍或無國籍，連結因素即無法直接運作，必須另設規則加以補充。《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處理多數國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處理無國籍，兩條分工明確，本題 (A) 選項即是把後者的效果套到前者的事實上。\n第二組是關係最切的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並非以取得時間先後或以是否為內國國籍決定，而應就當事人的住所、居所、生活重心、財產所在、家庭成員所在等一切具體情事綜合判斷。本題把住所設在第三國，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因為住所在 C 國而直接跳到 C 國法；住所在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時固然是一項考量因素，卻不能使非國籍國之法律搖身變成本國法。\n第三組是體例相似條文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可見多數國籍與多數住所採取相同的處理邏輯，均以關係最切者為準；兩條的適用前提不同，宜分別記憶其射程。\n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追問一國之內有數個法域時的處理，或以反致、規避法律、公序良俗條款設題，這些都屬於總則層次的問題，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個環節。\n最後補充本條在適用上的兩個常見延伸。其一是所謂內國國籍優先的問題：當事人所具數國籍中若有我國國籍，是否即當然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現行條文並未如此規定，仍應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判斷，這是常被誤答的一點。其二是關係最切的判斷時點：原則上應以法律關係發生時或裁判時的具體情事為基礎，並就個案綜合認定，法院有相當的判斷空間。本題把父母分屬兩國、住所又在第三國，就是把三個地域刻意錯開，用以測驗考生是否能守住國籍此一連結因素本身。\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101-058",58,"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於丙之身分，其…",{"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101-060",60,"我國人甲請求 A 國人乙認領甲為乙之子女，訴訟繫屬中乙又取得 B 國籍（A 國國籍仍…",{"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101-057",57,"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101-061",61,"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101-056",56,"甲、乙夫妻均為 A 國籍，婚後遷往 B 國居住，嗣來中華民國工作。該夫妻於中華民國 …",{"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62",62,"根據司法院解釋，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係以憲法第 22 條規定作為基礎？",[],{"id":46,"number":47,"stem":71},"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於…",{"id":50,"number":51,"stem":73},"我國人甲請求 A 國人乙認領甲為乙之子女，訴訟繫屬中乙又取得 B 國籍（…",70,178944544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