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6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101-060",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60,"single","我國人甲請求 A 國人乙認領甲為乙之子女，訴訟繫屬中乙又取得 B 國籍（A 國國籍仍存在），設乙在 A 國有住所，則關於認領之要件，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A":16,"B":17,"C":18,"D":19},"適用我國法","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適用 B 國法或我國法","適用 A 國法、B 國法或我國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認領成立要件之準據法，以及認領人於起訴後始取得他國國籍的處理。\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該項所定之連結時點為認領時或起訴時，連結對象則為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屬選擇適用。本件被認領人甲為我國人，其本國法為我國法；認領人乙於認領時及起訴時之國籍為 A 國，且其在 A 國有住所，B 國籍係於訴訟繫屬中始取得，不在該項所定之時點內。故關於認領之要件，應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僅適用我國法者，漏未斟酌認領人乙之本國法，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選擇適用之結構不符，本項錯誤。\n(B) 認領人乙於認領時及起訴時之本國法為 A 國法，被認領人甲之本國法為我國法，二者任一使認領成立即為成立，本項正確。\n(C) B 國籍係於訴訟繫屬中始取得，不在認領時或起訴時之時點內，以 B 國法取代 A 國法，本項錯誤。\n(D) 將 B 國法一併列入，同樣未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所定時點之拘束，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非婚生子女之認領，相符；要件二為連結時點，即認領時或起訴時，乙於該二時點均為 A 國籍；要件三為連結對象，即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故為 A 國法或我國法；訴訟繫屬中取得之 B 國籍不列入。\n【記憶點】認領的準據法看認領時或起訴時，後來才多出來的國籍不算。","本題把認領的選擇性連結與國籍變動的時點問題疊在一起，是難度較高的組合題。\n第一組是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有三個變數：時點為認領時或起訴時，對象為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效果則是只要依其中任一法律認領成立，認領即為成立。四種組合中只要有一種成立即可，其立法目的在盡量促成認領的成立，以保護子女利益。這種寬鬆的選擇性連結，是身分法上為特定價值而設的立法技術。\n第二組是時點的固定作用。連結時點一經固定，其後的身分或國籍變動即不再影響準據法的決定，此即所謂連結因素的固定化。本題把 B 國籍的取得刻意安排在訴訟繫屬中，就是要測驗考生是否掌握這一點。若題目改為乙在起訴前即已取得 B 國籍，則乙成為多數國籍人，此時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再以乙在 A 國有住所此一事實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結論多半仍指向 A 國法。\n第三組是成立與效力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可見成立採選擇適用而效力採單一連結，兩者的結構並不相同；同條第二項另就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三項各有其適用對象，宜逐項記憶。\n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準正、否認子女之訴或親子間法律關係設題，也常追問認領成立後親權歸屬所應適用之法律，此時即應轉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n最後補充選擇性連結在舉證上的效果。因為只要依所列任一法律認領成立，認領即為成立，主張認領成立的一方得就最有利於己的法律主張其要件具備；相對地，欲否認認領成立者，須就所有得予選擇的法律逐一說明其要件均有欠缺。本題把認領人的國籍在訴訟中增加一個，看似擴大了可選擇的範圍，實際上因連結時點已固定於認領時或起訴時而不生作用。作答時應先把時點釘住，再列出該時點下的國籍，最後才展開選擇性連結的比較。\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101-059",59,"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兩國國籍，若…",{"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101-061",61,"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101-058",58,"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於丙之身分，其…",{"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101-062",62,"根據司法院解釋，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係以憲法第 22 條規定作為基礎？",{"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101-057",57,"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63",63,"民主原則是我國憲法之基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id":50,"number":51,"stem":7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70,178944544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