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6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6-s0101-062",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62,"multiple","根據司法院解釋，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係以憲法第 22 條規定作為基礎？",{"A":16,"B":17,"C":18,"D":19,"E":20},"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人民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人民得經由無線電廣播，以取得資訊之自由","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AC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解釋以《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概括條款為基礎所導出之非列舉基本權，與列舉條款之區辨。\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是概括條款，功能在承接憲法未逐一列舉而具有基本權地位之自由與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就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就人民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就人民之行動自由，其保障基礎都指向該條。至於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與經由無線電廣播取得資訊之自由，則分別回到宗教自由與言論自由之列舉條款，故選 ACE。\n【逐項排除】\n(A)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認收養自由涉及人格自由發展，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列舉基本權。\n(B)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係由宗教自由導出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其保障基礎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而不在同法第 22 條。\n(C)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認性行為自由事關個人人格與私生活，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範圍。\n(D)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認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與取得資訊，落在言論自由之範圍，其保障基礎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而不在同法第 22 條。\n(E)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認行動自由雖非憲法列舉，仍受《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n【涵攝步驟】先問該項自由有無列舉條款可資對應：有者回到列舉條款，如 (B)、(D)；無者再問其行使是否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是則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受保障，如 (A)、(C)、(E)。\n【記憶點】概括保障條款是補漏條款：列舉得到的先歸列舉，歸不進去而又值得保障的才由它承接。","本題四個判斷點都在司法院解釋對基本權定位的還原，決定性的分辨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各號解釋所選定的憲法依據。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的適用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是消極要件，該項自由或權利不落在憲法列舉條款的射程之內；第二層是積極要件，其行使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一層，只要找得到對應的列舉條款，就不會回到概括條款。\n就立法體例而言，憲法就人民之自由權利採列舉與概括併行的寫法。《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些條文分別列明特定之自由或權利，而概括條款則承接列舉之外的部分，兩者的分工是先列舉、後概括。\n就易混淆條文之並列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B) 之寺廟宗教組織自主權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導出，(D) 之經由無線電廣播取得資訊之自由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導出。而 (E) 之行動自由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所定之遷徙自由並不相同，前者指向日常生活中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將其歸入概括保障條款，考生宜將兩組並列記憶。\n非列舉基本權受保障，並不等於不得限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實務上對概括保障條款所涵蓋之自由，同樣循此標準審查其限制是否合憲。\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列出隱私權、姓名權、契約自由或婚姻自由，問其憲法依據為何；也常把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與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所處理之行動自由互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101-061",61,"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101-063",63,"民主原則是我國憲法之基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101-060",60,"我國人甲請求 A 國人乙認領甲為乙之子女，訴訟繫屬中乙又取得 B 國籍（A 國國籍仍…",{"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101-064",64,"關於集會遊行自由，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101-059",59,"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兩國國籍，若…",{"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101-065",65,"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id":48,"number":49,"stem":7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40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