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6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6-s0101-064",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64,"multiple","關於集會遊行自由，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為保障集會、遊行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事項之管制，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倘集會遊行管制涉及表現自由之目的或內容，立法者應採事前許可制，以維持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集會遊行法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偶發聚集之集會、遊行，立法者不得採事前許可制，但仍得要求事前報備","ABD","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與第 718 號解釋對集會遊行許可制之審查。\n【正解理由】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把集會遊行之管制切成兩層：涉及時間、地點及方式而未涉及目的或內容者，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事前許可；涉及目的或內容者，則不許主管機關於許可前先行審查人民之政治言論。《集會遊行法》第 4 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該號解釋認該條所定之限制於許可審查中適用之結果，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該號解釋並要求國家提供適當集會場所與安全措施，使人民在毫無恐懼之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故選 ABD。\n【逐項排除】\n(A)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課予國家提供集會場所、採取安全措施，並使人民在毫無恐懼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之義務。\n(B)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認未涉及目的或內容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管制，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事前許可。\n(C)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就涉及目的或內容之事項，不許主管機關於許可前為言論審查，與本選項相反。\n(D)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認《集會遊行法》第 4 條之限制，於許可審查中使主管機關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意旨有違。\n(E)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認偶發性集會遊行本無從事前申請，就此仍課以申請許可義務之規定違憲；偶發性集會既係未經召集而聚集，亦無從要求事前報備。\n【涵攝步驟】先問管制對象：屬時間地點方式者，如 (B) 得採事前許可；屬目的或內容者，如 (C)、(D) 不得事前審查；再問態樣：屬偶發性者，如 (E) 不得課以事前程序義務。\n【記憶點】許可制不是全有全無：管形式可以事前許可，管內容不行，偶發集會連事前程序都給不了。","本題涉及同一部法律在兩個管制層面上的合憲性評價，決定性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與第 718 號解釋的意旨。就制度全貌而言，《集會遊行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該但書所定為兩項並列要件，兩者俱備始免除六日前申請。許可之准駁標準則見於《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柱句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體例是原則許可、例外不許可。\n就管制強度之區辨而言，《集會遊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該項各款所列之事項，包括重要地區設施安全、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維持交通秩序與公共衛生等，指向的是集會之外部秩序，而非其目的或內容，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對這一層肯認立法者有形成自由。相對地，就涉及目的或內容之審查，該號解釋認《集會遊行法》第 4 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於許可審查中適用之結果與憲法意旨有違。\n就許可後之變動與救濟而言，《集會遊行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時，亦同。」《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由此可知法律對集會之時間急迫性設有較短之程序期間，這也是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處理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時所面對的制度背景。\n就比例原則之落實而言，《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前者把後者所要求的必要性，寫進了個別行政決定之作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緊急性集會與偶發性集會之區辨、問許可制與報備制之選擇，或問命令解散與後續處罰之要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101-063",63,"民主原則是我國憲法之基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101-065",65,"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101-062",62,"根據司法院解釋，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係以憲法第 22 條規定作為基礎？",{"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101-066",66,"關於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101-061",61,"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101-067",67,"下列有關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70,1789445440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