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6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6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6-s0101-067",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67,"multiple","下列有關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E":20},"只要行政機關作成行政先例，均不得違背，否則違反平等原則","授益處分即使無效，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在公法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與人民均應遵守誠信原則","法律優越原則對所有公法性質之行政行為均有適用","對個人權利之干預，若獲得個人同意，即可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AB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射程：自我拘束、信賴保護、誠信原則、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問敘述錯誤者。\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該條同時承載法律優越與一般法律原則兩層要求。(A) 之所以錯誤，在於行政自我拘束以先例本身合法為前提，違法之先例既為該條所不許，即無從據以要求機關比照辦理；(B) 之所以錯誤，在於無效之行政處分不生存續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就處分經確認無效之情形，導向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E) 之所以錯誤，在於法律保留拘束的是國家干預權限之發動，不因相對人個別同意而消滅，故選 ABE。\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先例須本身合法始生自我拘束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既要求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違法先例即不得援用。\n(B)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無效；瑕疵既屬重大明顯，相對人就其存續難認有值得保護之信賴。\n(C)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該條課予義務的是行政機關；人民一側同受拘束，則為通說與實務所肯認。\n(D)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4 條就其所拘束之行政行為未設類型上之區別，故於各種公法性質之行政行為都有其適用。\n(E) 錯誤：對個人權利之干預仍須有法律上之依據，個人同意不能取代法律保留所要求之授權。\n【涵攝步驟】先定性各原則之前提：自我拘束以合法先例為限；信賴保護以有效存續之處分為基礎；誠信原則雙向適用；法律優越及於公法性質之行政行為；法律保留不因同意而免除。\n【記憶點】一般法律原則不是萬用鑰匙：先問它的前提要件在不在，再問它拘束的是誰。","本題五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一般法律原則，決定性的分辨點在各原則的前提要件，而不在原則的名稱。就平等原則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該條的規範對象是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而行政自我拘束是由平等原則推導出來的效果：機關就同類事件已形成之處理方式，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後案為不同處理。它的前提是該先例本身合法，因為《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機關不得以先例為由脫離法律之拘束，(A) 之敘述漏掉了這個前提。\n就無效處分與信賴保護之關係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柱句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之效果並不是信賴補償，《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該項把處分經確認無效之情形，導向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B) 之敘述因而無法成立。\n就信賴之值得保護與否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該條所保護者是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3 款規定：「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明知違法尚且不值得保護，則就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之處分，更難認相對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n就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之對照而言，前者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現行法律，後者要求干預人民權利之行為須有法律上之授權，二者的作用面不同：法律優越問的是有無牴觸，法律保留問的是有無依據。(E) 之敘述把法律保留改造成可由相對人拋棄之個人利益，方向與其制度目的相反，因為法律保留同時承載民主正當性與權力分立上的功能，並非僅為相對人而設。\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不法之平等有無適用、問授益處分廢止時之信賴補償，或問誠信原則於行政契約關係中之作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101-066",66,"關於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101-068",68,"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行政契約書，約定由勞動力發展署負擔學員受訓期間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101-065",65,"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101-069",69,"下列何種情形係屬行政機關根據行政執行法所實施之即時強制？",{"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101-064",64,"關於集會遊行自由，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6-s0101-070",70,"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行政契約書，約定由勞動力發展署負擔學…",178944544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