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6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5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2},"law-106-s0101-069",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69,"multiple","下列何種情形係屬行政機關根據行政執行法所實施之即時強制？",{"A":16,"B":17,"C":18,"D":19,"E":20},"警察機關緝拿通緝犯，將通緝犯扣上手銬與腳鐐","消防機關為避免火災蔓延，而將人民屋舍緊急拆除，開闢為防火巷","消防機關為避免有人自殺，破門而入，並搶下意圖自殺者之刀刃，致該人民手部被割傷","違章建築經通知限期自動拆除，逾期仍未拆除，建管機關乃執行拆除","行政機關為取締違章營業，會同水電與瓦斯供應公司執行斷水斷電及停止瓦斯之供應","BC","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執行法》上即時強制之要件，及其與直接強制、刑事強制處分之區辨。\n【正解理由】《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的要件有二：目的須在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且須有即時處置之必要，因而不以先有義務為前提。(B) 之緊急拆除屋舍是為阻止危害發生所為之即時處置；(C) 之破門而入並搶下刀刃，兼具對於住宅之進入與對於人之管束，而《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之情形，正與本題事實相合，故選 BC。\n【逐項排除】\n(A) 錯誤：緝拿通緝犯並施用戒具，屬刑事程序上之強制處分（其構成要件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是《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定之即時處置。\n(B) 正確：為避免火災蔓延而緊急拆除屋舍，係為阻止危害發生所為之即時處置，合於《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之要件。\n(C) 正確：為避免有人自殺而破門進入並搶下刀刃，合於《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定避免急迫危險之目的。\n(D) 錯誤：違章建築經限期自動拆除而逾期未拆，機關所為之拆除係《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強制執行，不是即時強制。\n(E) 錯誤：斷水斷電係對違章營業所採之管制手段，目的在促使相對人停止違規營業，與《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定之目的不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目的在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B)、(C) 該當；要件二：不以先有義務為前提→(D) 先有拆除義務故不該當；要件三：須為《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手段→(A) 屬刑事強制處分故不該當。\n【記憶點】即時強制的兩個記號：沒有先行的義務，而且等不及走完程序。","就法體系定位而言，《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該條把行政執行分成兩類：一類以既存的義務為前提，另一類即為即時強制。這個區分正是本題的判準來源。與之對照者為《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該項所定之執行以既存義務與限期履行為前提，(D) 之事實正落在此處。\n就即時強制之方法而言，《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即時強制方法如下：」《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對於人之管束。」《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B) 所述之緊急拆除落在第 2 款之物之處置，(C) 所述之破門而入落在第 3 款之進入處所，搶下刀刃則同時涉及第 1 款與第 2 款。\n就管束之要件而言，《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由此可知管束是設有時間上限的干預措施，而不是概括的人身自由剝奪授權。\n就損失補償之銜接而言，《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C) 中人民手部受傷所生之損失，即可能循此規定請求補償，該項也從反面說明即時強制本身是合法之干預行為。\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之區辨、問管束之時間上限，或問損失補償之請求期間與程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1,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68",68,"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行政契約書，約定由勞動力發展署負擔學員受訓期間之…",{"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101-070",70,"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101-067",67,"下列有關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25,"year":6,"stem":60},"law-106-s0101-001","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101-066",66,"關於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02",2,"有監察委員主張監察院應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一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的法律案，來規…",[],{"id":47,"number":48,"stem":7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行政契約書，約定由勞動力發展署負擔學…",{"id":51,"number":52,"stem":53},1789445440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