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7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2},"law-106-s0101-070",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70,"multiple","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E":20},"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受損害者，以有故意過失為限，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法務部請求協助","BC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賠償法》之歸責基礎、賠償方法、消滅時效與請求程序，問敘述錯誤者。\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之要件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未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B) 加上以有故意過失為限，與該項不符。就賠償方法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本文定明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回復原狀則為同項但書所定之情形，(C) 把原則與例外對調。就請求程序而言，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為之，(E) 因而錯誤，故選 BCE。\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與本選項相符。\n(B)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就公有公共設施責任所定之要件是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該項未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n(C)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賠償方法為金錢賠償，回復原狀則是同項但書所定之情形，本選項把二者對調。\n(D) 正確：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與本選項相符。\n(E)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書面請求之相對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內容為請求損害賠償，與本選項所述不符。\n【涵攝步驟】歸責基礎→公務員責任問過失、公有公共設施責任不問，見《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與第 3 條；賠償方法→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但書，見同法第 7 條；時效與程序→見同法第 8 條與第 10 條。\n【記憶點】國賠四個記號：人的責任問過失、物的責任不問過失、賠錢為原則、先請求協議再起訴。","就要件拆解而言，《國家賠償法》建立了兩套並行的責任類型。第一種是公務員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其要件包括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以及損害之發生；《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責任成立所要求的主觀要件是故意或過失，求償權所要求的則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兩者並列即可看出立法者在同一條裡作了不同的設計。\n第二種是公有公共設施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要件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受有損害，以及兩者間之因果關係。本題的陷阱設在這裡：(B) 把公務員責任的主觀要件搬到公有公共設施責任上。\n就賠償方法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該項本文定金錢賠償為原則，但書則以回復原狀為適當且經請求者為限，(C) 之敘述把本文與但書對調。\n就時效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該項採主觀與客觀雙軌起算，(D) 之敘述與之相符。\n就程序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書面請求與協議是提起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E) 把請求對象寫成法務部，與上開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之賠償義務機關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之責任、問求償權之消滅時效，或問公有公共設施是否包括委外管理之設施。\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3,57,61,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69",69,"下列何種情形係屬行政機關根據行政執行法所實施之即時強制？",{"id":51,"number":25,"year":6,"stem":52},"law-106-s0101-001","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101-068",68,"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行政契約書，約定由勞動力發展署負擔學員受訓期間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101-002",2,"有監察委員主張監察院應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一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的法律案，來規…",{"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101-067",67,"下列有關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03",3,"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17894454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