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9},["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01":3},{"question":4,"paper":31,"subjectMeta":11,"related":41,"repeats":66,"prev":11,"next":67,"paperCount":4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0},"law-106-s0201-001",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1,"single","甲、乙結婚後，甲因疾病而發生精神智能障礙，住院於 A 醫院。甲之父母丙、丁向法院聲請對甲為監護之宣告。有關民法對於此等情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受監護宣告後，無行為能力","甲受監護宣告後，其法定監護人為乙","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須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者，得為輔助之宣告","A 醫院及其所屬醫護人員，不得擔任甲受監護宣告後之監護人","B","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後之行為能力，以及成年監護之監護人如何產生。\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10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至於監護人如何產生，《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可見成年監護之監護人係由法院於為監護宣告時依職權選定，配偶僅為法院得選定之人選之一，並非當然的、法定的監護人。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選項所稱甲之法定監護人為配偶乙，與上開規定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敘述正確。《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受監護宣告後即無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須由監護人代為。\n（B）敘述錯誤。依《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監護人係由法院依職權選定，乙縱為甲之配偶，仍須經法院選定始取得監護人之地位。\n（C）敘述正確。《民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n（D）敘述正確。《民法》第 1111 條之 2 本文規定：「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A 醫院及其所屬醫護人員即屬照護機構及與之有僱傭關係之人。\n【涵攝步驟】甲因疾病致精神智能障礙，不能為意思表示，該當《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要件；丙、丁為甲之父母，屬四親等內之親屬，為聲請權人；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依《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選定監護人，並依《民法》第 1111 條之 2 排除 A 醫院及其醫護人員。\n【記憶點】成年監護的監護人由法院選定，配偶不是當然的監護人。","本條的要件拆解可以分成三層。第一層是宣告的門檻，《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門檻是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效果，程度上重於輔助宣告。\n第二層是宣告的效果，《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的效果是自己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這是本題（A）的依據。\n第三層是監護人之選定與消極資格。《民法》第 1111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可見法院是實質審查之後才決定人選。選定時的審酌事項，《民法》第 1111 條之 1 柱句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其下列有四款考量因素。消極資格則規定於《民法》第 1111 條之 2，該條並設有但書：「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照護機構的人員如果同時具有近親身分，仍得擔任監護人，這是（D）在命題上最容易被加工的地方。\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本題與輔助宣告的體系要並列著看。《民法》第 1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而《民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兩者互為雙向的變更管道，各有其條號，不可互相張冠李戴。\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成年監護與未成年人監護混在一起問。《民法》第 1113 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準用是有前提的，成年監護節內自己有規定的部分（例如監護人之選定），就沒有準用的餘地。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2,"tag":33,"label":34,"subjects":35,"kicker":38,"tagline":39,"hint":40},"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6,37],"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2,46,50,54,58,62],{"id":43,"number":44,"year":6,"stem":45},"law-106-s0201-074",74,"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201-002",2,"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萬元）。…",{"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201-073",73,"甲於 103 年 6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201-003",3,"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201-072",72,"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201-004",4,"甲授權予乙，由乙代理甲處理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等事宜。在授權範圍不甚明確之情形下，下列…",[],{"id":47,"number":48,"stem":68},"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178944544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