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0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9,"paperCount":5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02",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2,"single","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萬元）。不料，甲剛寄出信後，而信尚未到達乙處時，甲即因故死亡。若翌日該信件到達乙處，甲出賣別墅之要約，其效力為何？",{"A":16,"B":17,"C":18,"D":19},"有效","無效，但不得對抗乙","效力未定","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之乙","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以及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對該意思表示效力之影響。\n【正解理由】《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甲以掛號信向乙為出賣別墅之要約，屬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於信件到達乙處時始生效力。至於甲在寄出後、到達前死亡，《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甲之死亡發生在發出通知之後，依該項規定，該要約不因之失其效力，翌日到達乙處時仍生要約之效力，故選 A。\n【逐項排除】\n（A）正確。依《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及第 2 項，該要約於到達乙處時生效，且不因甲於發信後死亡而失其效力。\n（B）錯誤。《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所定之效果是意思表示不失其效力，並非先認定無效再以不得對抗相對人加以緩和。\n（C）錯誤。依《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該要約之效力已經確定不受表意人死亡之影響，並非效力未定而有待他人承認。\n（D）錯誤。《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並未以相對人是否善意為要件，其效果對乙一律相同，本選項所加之善意要件於該項條文中並不存在。\n【涵攝步驟】甲寄出要約之信件，即為發出通知；信件尚未到達乙處，要約尚未生效；甲於此期間死亡，該當《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所定發出通知後死亡之要件；翌日信件到達乙處，依《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於到達時生效。\n【記憶點】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生效，發信後才死亡的，不影響效力。","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是一個完整的規則加例外。本文是到達主義，而《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表意人在通知到達之前還有一次收手的機會，條件是撤回的通知必須同時或先於原通知到達。本題甲並未撤回，只是死亡，所以走的是《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而不是該項但書。\n第 2 項所列的事由有三種：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行為能力受限制。三者的共同點是都發生在發出通知之後，也就是意思表示已經脫離表意人支配之後。立法上把這一段期間的風險從表意人身上移開，是因為意思表示一旦發出，相對人的信賴就開始形成。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一項處理的只是意思表示本身的效力，至於誰來承受要約所生的法律地位，是繼承的問題，不在本條的射程之內。\n易混淆條文對照，可以把要約的拘束力一併並列。《民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154 條第 2 項另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本題甲寄出的是具體指名相對人、載明標的與價金的掛號信，並非價目表之寄送。\n撤回的技術細節則在《民法》第 162 條第 1 項：「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同法第 162 條第 2 項規定：「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這一組規定與第 95 條第 1 項但書是配套的。\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死亡的時點移到發信之前。若表意人在發出通知之前即已死亡，就根本沒有一個由表意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可言，與《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所定發出通知後死亡的情形不同，這是命題者最常用來製造陷阱的一個時序差。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6,50,54,58,62],{"id":44,"number":24,"year":6,"stem":45},"law-106-s0201-001","甲、乙結婚後，甲因疾病而發生精神智能障礙，住院於 A 醫院。甲之父母丙、丁向法院聲請…",{"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201-003",3,"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201-074",74,"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201-004",4,"甲授權予乙，由乙代理甲處理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等事宜。在授權範圍不甚明確之情形下，下列…",{"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201-073",73,"甲於 103 年 6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201-005",5,"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為之？",[],{"id":44,"number":24,"stem":68},"甲、乙結婚後，甲因疾病而發生精神智能障礙，住院於 A 醫院。甲之父母丙、…",{"id":47,"number":48,"stem":70},"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178944544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