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0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9,"paperCount":6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03",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3,"single","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完成移轉 G 土地所有權於丙之登記程序。關於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丙知悉其情事，惟丁並不知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無效","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對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以及代理行為中善意惡意應就何人決定。\n【正解理由】《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甲乙間之假移轉無效，乙原不能取得 G 土地所有權。惟丙係透過代理人丁向乙買受，《民法》第 105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丁係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並非依丙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故應就代理人丁決定其是否明知；丁不知情，丙即受《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保護，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亦有效，丙取得 G 土地所有權，故選 A。\n【逐項排除】\n（A）正確。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且丙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受保護，取得 G 土地所有權。\n（B）錯誤。丙既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受善意第三人之保護，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即為有效，並非效力未定。\n（C）錯誤。乙丙間之買賣契約係乙與丁（代理丙）之意思表示合致，並無《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定通謀虛偽之情事，該買賣契約有效。\n（D）錯誤。本選項前段認乙丙間買賣契約無效，與《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之適用範圍不符，該條所稱無效者為甲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n【涵攝步驟】甲乙通謀作成假移轉，該當《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本文，其意思表示無效；丙為第三人，其善意與否依《民法》第 105 條本文就代理人丁決之；丁不知情，故丙為善意第三人；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甲不得以該無效對抗丙。\n【記憶點】通謀虛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透過代理人交易時，善意與否原則上看代理人。","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05 條是本題真正的陷阱所在。該條本文的判斷對象是代理人，而《民法》第 105 條但書規定：「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但書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二是代理人依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本題丙固然是以委任授與代理權，符合第一個條件，但題幹明白寫出丁是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非依丙之指示，第二個條件不成立，因此仍回到本文，就代理人丁決之。命題者把丙知情、丁不知情寫在同一句裡，考的就是這個分岔。\n《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結構同樣是本文加但書。本文的效果是無效，且是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但書則把這個無效的主張限縮在當事人之間，不得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要注意但書保護的是善意第三人，並不要求該第三人另有登記或支付對價等額外條件。\n易混淆條文對照，應把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並列著看。《民法》第 86 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單獨虛偽的原則是有效、例外無效；通謀虛偽的原則是無效、例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兩條的原則與例外方向相反，各有其條號與要件，並列時不可混用。另外，《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處理的是隱藏行為，與本題純粹的假移轉不同。\n代理的基本效果則在《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丁以丙之名義所為之買賣與移轉登記，效果直接歸屬於丙，這是本題能討論丙是否取得所有權的前提。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丁改寫成依丙之指示而購買特定土地，答案就會因《民法》第 105 條但書而翻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4,58,62],{"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02",2,"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萬元）。…",{"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04",4,"甲授權予乙，由乙代理甲處理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等事宜。在授權範圍不甚明確之情形下，下列…",{"id":52,"number":24,"year":6,"stem":53},"law-106-s0201-001","甲、乙結婚後，甲因疾病而發生精神智能障礙，住院於 A 醫院。甲之父母丙、丁向法院聲請…",{"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201-005",5,"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為之？",{"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201-074",74,"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201-006",6,"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l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id":44,"number":45,"stem":68},"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id":48,"number":49,"stem":70},"甲授權予乙，由乙代理甲處理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等事宜。在授權範圍不甚明確之…",178944544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