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0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1-004",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4,"single","甲授權予乙，由乙代理甲處理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等事宜。在授權範圍不甚明確之情形下，下列何者應歸屬於代理權限範圍？",{"A":16,"B":17,"C":18,"D":19},"乙得解除甲與相對人間之原買賣契約","乙得受領相對人以代物清償方式所為之給付","乙得接受相對人所為承認債務之意思表示","乙得免除相對人之部分債務","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授權範圍不明確時，代理權限所及之行為與逾越權限之處分行為如何區別。\n【正解理由】甲授權乙處理者，為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受領相對人所為承認債務之意思表示，屬被動代理，《民法》第 10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乙受領該意思表示，效力直接歸屬於甲，且承認債務僅使既存債務獲得確認，不使甲之債權減損或消滅，在催收債權之目的範圍內為必要，應認屬代理權限範圍，故選 C。至於解除契約、受領代物清償、免除債務，均直接使甲之權利發生變動或消滅，非催收債款所必要。\n【逐項排除】\n（A）不屬代理權限範圍。《民法》第 258 條第 1 項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解除契約使整個契約關係消滅並發生回復原狀義務，其效果遠逾催收債款之目的。\n（B）不屬代理權限範圍。《民法》第 319 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受領代物清償係以他種給付取代原定給付而使債之關係消滅，屬對債權之處分。\n（C）屬代理權限範圍。承認債務係相對人向甲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103 條第 2 項由乙受領即對甲生效，且對甲有利而無不利。\n（D）不屬代理權限範圍。《民法》第 343 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免除債務直接使甲之債權消滅，屬典型之處分行為。\n【涵攝步驟】授權事務為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承認債務之受領屬被動代理，依《民法》第 103 條第 2 項準用直接對甲生效；解除、代物清償、免除三者依《民法》第 258 條第 1 項、第 319 條、第 343 條均生消滅或變更債之關係之效果，逾越催收之目的。\n【記憶點】授權不明時，收得到錢的行為在範圍內，讓債權變少或消滅的行為不在範圍內。","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代理權範圍之解釋方法，《民法》代理一節就授權範圍不明確時之權限界限並未設有具體明文，實務與通說係依授權之目的與交易習慣，區分管理行為與處分行為而定。條文層面能提供的，是各該行為在效果上的定性，這也是本題四個選項為什麼要分別對到不同條文的原因。\n要件拆解上，先看被動代理。《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這是主動代理；同法第 103 條第 2 項把它準用到受領意思表示的情形。承認債務是相對人單方向債權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債權人一方只是受領，本身並未處分任何權利，這是（C）與其餘三項在結構上的根本差別。\n再看三個處分型的行為。《民法》第 319 條的效果是「其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 343 條的效果同樣是「債之關係消滅」，兩者都直接消滅本人的債權。解除則更徹底，《民法》第 258 條第 3 項規定：「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一旦由代理人解除，本人連反悔的餘地都沒有，因此在授權範圍不明時，不能認為本人有把這種權限交出去的意思。\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可以把解除的發生原因並列。《民法》第 254 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 256 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前者是給付遲延、後者是給付不能，兩條各自獨立，本題並未觸及其要件，只是借用其效果說明解除的份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授權寫成概括委任，或把行為換成起訴、和解、提付仲裁等程序上之處分，測驗考生是否知道這一類行為在授權不明時同樣需要特別授權。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03",3,"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05",5,"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為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02",2,"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萬元）。…",{"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06",6,"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l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id":61,"number":24,"year":6,"stem":62},"law-106-s0201-001","甲、乙結婚後，甲因疾病而發生精神智能障礙，住院於 A 醫院。甲之父母丙、丁向法院聲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07",7,"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乙擬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該返還…",[],{"id":45,"number":46,"stem":69},"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id":49,"number":50,"stem":51},74,178944544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