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0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05",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5,"single","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為之？",{"A":16,"B":17,"C":18,"D":19},"聲請法院許可該行為","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法院選任監護人","聲請法院酌定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而依法不得代理時，法律所定之處置方式。\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該項針對利益相反所設之處置，即為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而非由法院許可該行為、選任監護人或由法院逕行酌定，故選 B。\n【逐項排除】\n（A）錯誤。《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就利益相反所定之效果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非由法院許可父母所為之該行為。\n（B）正確。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得由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亦得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n（C）錯誤。《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可見監護人之產生係以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等情形為前提，與本題親權仍存在而僅就特定行為利益相反者不同。\n（D）錯誤。《民法》第 1089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酌定係用於父母意思不一致之情形，並非用於利益相反。\n【涵攝步驟】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就特定行為與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該當《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之要件；效果為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由該特別代理人就該事項代理子女。\n【記憶點】親權還在、只是這一件事利益相反，補的是特別代理人，不是監護人。","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身分前提，同法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的代理權來自親權，並未因利益相反而全面喪失，只是就該特定行為受到限制。第二個層次是要件，必須是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且依法不得代理；第三個層次是效果，法院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且發動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由所列之人聲請，二是法院依職權。\n特別要注意的是，這個機制是就個別事項而設的，特別代理人只就該利益相反之事項代理子女，父母其餘的親權並不因此消滅，這正是它與監護的分水嶺。\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成年監護與未成年監護中也有同構的規定。《民法》第 1098 條第 2 項規定：「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該條處理的是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間的利益相反，主體不同，條號也不同，答題時必須先看清楚題目寫的是父母還是監護人。\n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父母對子女財產的權限。《民法》第 1088 條第 1 項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同法第 1088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該項但書處理的是處分的實體界限，與本題所問的代理權障礙如何補足，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事實改成父母代理子女與父母自己訂立契約，或父母代理子女為自己的債務設定抵押，測驗考生是否認得出這就是利益相反的典型；也有把選項寫成由另一方父母單獨代理，測驗考生是否知道《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所定之補救途徑是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04",4,"甲授權予乙，由乙代理甲處理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等事宜。在授權範圍不甚明確之情形下，下列…",{"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06",6,"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l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03",3,"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07",7,"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乙擬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該返還…",{"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02",2,"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萬元）。…",{"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08",8,"甲將其所擁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惟丙於知悉此一情事下，又向甲收購 A 地，…",[],{"id":44,"number":45,"stem":69},"甲授權予乙，由乙代理甲處理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等事宜。在授權範圍不甚明確之…",{"id":48,"number":49,"stem":71},"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l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74,17894454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