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0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06",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6,"single","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l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對丙有債務 30 萬元，對丁有債務 90 萬元。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於 102 年 2 月 1 日向乙請求清償 90 萬元之債務，乙不知甲對丙亦有負債，故將遺產全額 80 萬元均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丙則遲至 102 年 6 月 1 日始向乙請求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丙得對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 30 萬元","乙得請求丁返還不當受領之 20 萬元，再將之用於清償對丙之債務","丙得對乙請求其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 20 萬元，並就乙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乙已將 80 萬元遺產全部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而無剩餘，故丙不得再請求乙清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繼承人未依比例償還債務之效果，與喪失限定繼承利益之事由。\n【正解理由】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遺產 80 萬元、債務合計 120 萬元，丙應受償 20 萬元，乙卻全數清償丁，違反《民法》第 1162 條之 1 第 1 項。《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2 項本文定該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2 項但書為「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題示事實未設此情形，故丙得就未受償之 20 萬元對乙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故選 C。\n【逐項排除】\n（A）錯誤。此項兼含喪失限定利益與全額請求二主張。《民法》第 1163 條之柱句為「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民法》第 1163 條第 1 款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民法》第 1163 條第 2 款為「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民法》第 1163 條第 3 款為「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乙未開具遺產清冊，係向真實債權人丁清償，均不該當；金額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1 項亦為 20 萬元。\n（B）錯誤。《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5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故不得由乙為之。\n（C）正確。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 項本文，丙得就未受償之 20 萬元對乙行使權利，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n（D）錯誤。乙既違反《民法》第 1162 條之 1 第 1 項，即應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2 項本文以固有財產負責。\n【涵攝步驟】乙未陳報遺產清冊；丙應受償 20 萬元而分文未受；未受償部分為 20 萬元；《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2 項但書，題示未設。\n【記憶點】沒開遺產清冊而還錯了，是就少還的那一份以固有財產負責，限定利益不因此全失。","要件拆解要從限定責任的原則讀起。《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是我國全面限定繼承的基礎。這項利益在兩種情形會受影響，而兩者的射程並不相同，本題正是把它們擺進同一組選項。\n第一種情形指向該項利益本身。《民法》第 1163 條之柱句為「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民法》第 1163 條第 1 款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民法》第 1163 條第 2 款為「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民法》第 1163 條第 3 款為「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讀柱句可知，該條所定的效果是不得主張《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所定之利益。\n第二種情形落在特定的金額上。《民法》第 116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加重的對象寫在條文裡，是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的那一部分，該項但書並把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排除在加重之外。乙落在第二種情形，就丙未受償之 20 萬元以固有財產負責。\n返還關係的配置要一併讀，這是（B）的所在。《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5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兩項合起來即可看出：向丁請求返還的是受有損害的丙。\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開具遺產清冊與未開具是兩條並行的軌道。《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走陳報這一軌者，《民法》第 1158 條規定：「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違反時的損害賠償責任定於《民法》第 1161 條第 1 項；未陳報者，則適用《民法》第 1162 條之 1 與《民法》第 1162 條之 2。\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民法》第 1163 條各款所定之事實換上去，測驗繼承人可否主張《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所定之利益；或把清償對象換成受遺贈人，測驗《民法》第 1162 條之 1 第 2 項；或把債權人改成有優先權之人，測驗《民法》第 1162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05",5,"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為之？",{"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07",7,"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乙擬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該返還…",{"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04",4,"甲授權予乙，由乙代理甲處理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等事宜。在授權範圍不甚明確之情形下，下列…",{"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08",8,"甲將其所擁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惟丙於知悉此一情事下，又向甲收購 A 地，…",{"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03",3,"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09",9,"甲向乙購買一隻波斯貓，並於付清價金新臺幣 1000 元後，取得該貓之所有權。稍後，甲…",[],{"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乙擬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74,1789445440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