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0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1-007",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7,"single","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乙擬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該返還利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A":16,"B":17,"C":18,"D":19},"15 年","5 年","2 年","1 年","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權占用他人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n【正解理由】就消滅時效之一般期間，《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而就定期給付債權，《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乙所請求者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性質與租金請求權相類，且係按時間逐期發生，實務上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所定五年之短期時效，故選 B。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於《民法》第 126 條類推適用範圍之見解。\n【逐項排除】\n（A）錯誤。15 年固為《民法》第 125 條本文所定之一般時效期間，惟本件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實務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所定五年之期間。\n（B）正確。依實務見解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該返還利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五年。\n（C）錯誤。2 年係《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就侵權行為所定之時效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乙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非依侵權行為請求。\n（D）錯誤。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查無以一年為此種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定。\n【涵攝步驟】甲無權占用乙之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乙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該利益按時間逐期發生，與《民法》第 126 條所列租金之性質相類；依實務見解類推適用該條，時效期間為五年。\n【記憶點】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時效跟著租金走，是五年不是十五年。","本題必須誠實指出：條文字面上，《民法》第 126 條所列舉的是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而無權占用所生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不在其列舉之內；若純依《民法》第 125 條本文，結論會是十五年。之所以是五年，靠的是實務見解的類推適用，理由在於該項利益係隨占用時間逐期發生，與租金在經濟上具有同一性質，若讓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比租金請求權享有更長的時效，會使無權占用之人反而處於較承租人為有利之地位。\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26 條的核心要件是「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所謂定期給付，指的是基於一個基礎法律關係而按期反覆發生的給付，而不是一次性的債權。時效的起算則依《民法》第 128 條前段：「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逐期發生的，因此時效也是逐期起算，不是從占用之始一次起算，這一點在計算可請求的期間時經常成為爭點。\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同一個事實常常同時構成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兩者的時效期間並列如下：不當得利部分如前所述；侵權行為部分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為知悉時起二年、行為時起十年。兩者係請求權競合，時效各自獨立進行。另《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這一項使得侵權行為時效完成後，被害人仍有不當得利一途。\n時效的其他配套，尚有《民法》第 144 條之外的中斷與不變更規定。《民法》第 147 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因此當事人不能以特約把本題的五年改成十五年。\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占用人改為有權占用而僅未付租金，此時請求權基礎即為租金請求權本身，直接適用《民法》第 126 條而無庸類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06",6,"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l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08",8,"甲將其所擁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惟丙於知悉此一情事下，又向甲收購 A 地，…",{"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05",5,"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為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09",9,"甲向乙購買一隻波斯貓，並於付清價金新臺幣 1000 元後，取得該貓之所有權。稍後，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04",4,"甲授權予乙，由乙代理甲處理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等事宜。在授權範圍不甚明確之情形下，下列…",{"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10",10,"甲向乙承租 A 地，租期二年，甲、乙雙方因此訂立一書面契約。乙立即將 A 地交付予甲…",[],{"id":45,"number":46,"stem":70},"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l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id":49,"number":50,"stem":72},"甲將其所擁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惟丙於知悉此一情事下，又向甲收…",74,178944544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