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08",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8,"single","甲將其所擁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惟丙於知悉此一情事下，又向甲收購 A 地，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因此成立一買賣契約，有關此一買賣契約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因自始主觀不能而無效","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因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所以甲得向丙請求給付價金 1000 萬元","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雖甲與丙間並無特約，甲仍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標的物上存有抵押權時，買賣契約之效力，以及買受人明知權利瑕疵時出賣人之擔保責任。\n【正解理由】《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A 地雖已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惟《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可見甲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將 A 地讓與丙，其移轉所有權之給付並非不能，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甲自得依《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請求丙給付價金 1000 萬元，故選 C。\n【逐項排除】\n（A）錯誤。依《民法》第 867 條本文，甲於設定抵押權後仍得讓與 A 地，並無自始主觀不能可言。\n（B）錯誤。同依《民法》第 867 條本文，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在客觀上仍得讓與，並無自始客觀不能之情形。\n（C）正確。買賣契約有效，甲依《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得請求丙支付約定之價金 1000 萬元。\n（D）錯誤。《民法》第 351 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丙於訂約時即知 A 地上有抵押權，且題示甲丙間並無特約，甲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n【涵攝步驟】甲為 A 地所有人並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甲仍得依《民法》第 867 條本文讓與 A 地，給付可能；甲丙就 A 地與 1000 萬元價金意思合致，買賣契約成立並有效；丙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抵押權，該當《民法》第 351 條本文之要件，甲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n【記憶點】土地上有抵押權照樣賣得成，買受人明知的，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要件拆解上，本題把兩個層次疊在一起。第一層是契約效力，抵押權是對標的物的負擔，不是對出賣人處分權的剝奪，《民法》第 867 條本文明文承認設定抵押權後仍得讓與，因此買賣的給付並非不能，也就談不上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第二層才是擔保責任，抵押權的存在使買受人取得的所有權附有負擔，這在體系上屬於權利瑕疵，但《民法》第 351 條本文以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情為免責事由，其但書則保留了當事人以特約另行約定的空間。本題兩個要件都被題幹寫死了：丙是在知悉的情形下收購，且並無特約。\n《民法》第 867 條但書規定：「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這句話說明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丙取得 A 地後，乙仍得對該地實行抵押權，這正是丙所承受的負擔內容。\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可以把抵押權設定後所成立之其他權利並列。《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 86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第 866 條處理的是設定用益權或成立租賃，第 867 條處理的是讓與所有權，兩者的規範對象不同，但都以抵押權不受影響為共同的底線。\n擔保責任的配套，尚有《民法》第 366 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以及物之瑕疵的檢查通知義務，《民法》第 356 條第 1 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後者屬物之瑕疵擔保，與本題的權利瑕疵是兩套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丙改成不知有抵押權，此時《民法》第 351 條本文即不適用，甲原則上仍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或把抵押權改成已辦妥塗銷登記，測驗考生是否會被題幹的舊資訊誤導。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07",7,"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乙擬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該返還…",{"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09",9,"甲向乙購買一隻波斯貓，並於付清價金新臺幣 1000 元後，取得該貓之所有權。稍後，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06",6,"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l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10",10,"甲向乙承租 A 地，租期二年，甲、乙雙方因此訂立一書面契約。乙立即將 A 地交付予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05",5,"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為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11",11,"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乙，因此對乙有一借款返還債權，甲將此一債權出賣予丙，…",[],{"id":44,"number":45,"stem":69},"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乙擬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id":48,"number":49,"stem":71},"甲向乙購買一隻波斯貓，並於付清價金新臺幣 1000 元後，取得該貓之所有…",74,17894454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