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0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6-s0201-009",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9,"single","甲向乙購買一隻波斯貓，並於付清價金新臺幣 1000 元後，取得該貓之所有權。稍後，甲又將該貓與丙所擁有之迷你馬互易，因此令甲取得該迷你馬之所有權，而丙則取得該波斯貓之所有權。不久之後，甲因故合法撤銷上開與乙間之買賣契約。此時乙得向甲法律上為如何之主張？",{"A":16,"B":17,"C":18,"D":19},"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迷你馬之價額","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迷你馬之所有權","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波斯貓之價額","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波斯貓之所有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買賣契約經撤銷後，受領人已將受領之物讓與他人時，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n【正解理由】甲撤銷其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後，甲受領波斯貓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溯及消滅。《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甲所受之利益，係乙依買賣契約所移轉之波斯貓；該貓已因甲與丙之互易而由丙取得所有權，甲已無從以原物返還。受領之利益依其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定有明文。故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波斯貓之價額，故選 C。\n【逐項排除】\n（A）錯誤。迷你馬係甲以自己之財產與丙互易而取得，並非乙依《民法》第 179 條所稱之利益，乙不得請求返還其價額。\n（B）錯誤。同上，迷你馬之所有權現屬甲所有，惟其非乙所為給付之標的，不在乙依《民法》第 179 條得請求返還之範圍。\n（C）正確。甲所受之利益為波斯貓，該貓既已移轉於丙而不能返還，乙得請求償還其價額。\n（D）錯誤。波斯貓之所有權已因互易移轉於丙，甲已非該貓之所有人，客觀上無從返還該貓之所有權。\n【涵攝步驟】乙依買賣契約移轉波斯貓所有權於甲；甲撤銷該買賣契約，法律上原因溯及消滅，該當《民法》第 179 條後段之要件；甲所受利益為波斯貓；甲已將該貓互易與丙，原物不能返還；效果為償還波斯貓之價額。\n【記憶點】受領的東西換掉了，還的是原受領物的價額，不是換回來的那個東西。","本題的返還義務本身，《民法》第 179 條已有明文；至於受領人將受領物讓與他人後，究竟應返還其代替物或償還原受領物之價額，受領之利益依其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定有明文。實務與通說在這一點上的立場是，受領人處分受領物所取得之對價或代替物，並非基於受領之利益本身當然發生的收益，故仍以償還原受領物之客觀價額為原則，這也是本題答案不選迷你馬的理由。\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79 條有兩段。前段處理的是自始無法律上之原因，後段處理的是法律上之原因其後已不存在，本題因撤銷而溯及消滅，屬後段所稱之情形。返還的客體，則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準，也就是乙所為給付的內容——波斯貓的所有權。甲與丙的互易是甲以自己名下財產所為的另一個法律行為，乙並非該互易的當事人。\n返還範圍的另一組限制，規定在《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同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本題甲以互易取得迷你馬，其所受之利益並非不存在，故不生免責問題。\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契約解除的回復原狀有一套自己的明文。《民法》第 259 條係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規定，其中一款規定：「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本題是撤銷而非解除，並不適用該條，此處僅供體例對照，說明立法上處理原物不能返還時的一貫作法。\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互易改成甲仍保有該貓而尚未處分，此時原物返還即屬可能，乙依《民法》第 179 條所得請求者就回到該貓本身；也有把甲改成受領時即知悉撤銷原因，其返還範圍即依《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加重，須附加利息一併償還，並就損害負賠償責任。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201-008",8,"甲將其所擁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惟丙於知悉此一情事下，又向甲收購 A 地，…",{"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201-010",10,"甲向乙承租 A 地，租期二年，甲、乙雙方因此訂立一書面契約。乙立即將 A 地交付予甲…",{"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201-007",7,"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乙擬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該返還…",{"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201-011",11,"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乙，因此對乙有一借款返還債權，甲將此一債權出賣予丙，…",{"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201-006",6,"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l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201-012",12,"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售予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因此成立一買賣契…",[],{"id":46,"number":47,"stem":71},"甲將其所擁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惟丙於知悉此一情事下，又向甲收…",{"id":50,"number":51,"stem":73},"甲向乙承租 A 地，租期二年，甲、乙雙方因此訂立一書面契約。乙立即將 A…",74,178944544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