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1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11",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11,"single","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乙，因此對乙有一借款返還債權，甲將此一債權出賣予丙，惟甲於出賣該債權前，乙業已將上開 10 萬元之借款返還予甲。上開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無效","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惟丙得對甲行使民法第 368 條第 1 項之價金支付拒絕權","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惟丙得依據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 10 萬元","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惟丙得對甲行使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出賣之債權於買賣前已因清償而不存在時，買賣契約之效力與買受人之救濟。\n【正解理由】甲出賣予丙者，為甲對乙之借款返還債權，該債權於買賣前已因乙之清償而消滅。《民法》第 350 條前段規定：「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該條就權利之出賣人課以擔保權利存在之義務，可見權利不存在並非使買賣契約歸於無效，而是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甲既負此義務，而該債權事實上已不存在，丙自得對甲行使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故選 D。\n【逐項排除】\n（A）錯誤。《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權利不存在之情形，《民法》第 350 條前段既已明定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買賣契約仍為有效。\n（B）錯誤。《民法》第 368 條第 1 項規定：「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本件並無第三人對該債權主張權利之情事，丙不具該項之要件。\n（C）錯誤。丙係基於有效之買賣契約而對甲負支付價金之義務，甲之受領有法律上之原因，丙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n（D）正確。依《民法》第 350 條前段，甲應擔保其所出賣之債權確係存在，該債權既不存在，丙得行使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n【涵攝步驟】甲對乙有借款返還債權；乙已清償，該債權消滅；甲其後將該債權出賣予丙，屬《民法》第 350 條前段所稱權利之出賣；該權利不存在，擔保責任之要件成立；效果為丙得對甲行使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n【記憶點】賣一個不存在的債權，契約有效，出賣人負的是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350 條分成兩段，前段是一般權利的存在擔保。而《民法》第 350 條後段規定：「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後段是針對有價證券所設的加重規定。存在擔保是無過失責任，出賣人縱不知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仍須負責，這也是本題不須追問甲是否知情的原因。\n擔保責任的免除事由，規定在《民法》第 351 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題題幹並未表示丙於訂約時知悉乙已清償，故無該條本文之適用。當事人若以特約免除擔保責任，另受《民法》第 366 條之限制，該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最容易與（B）混淆的是《民法》第 368 條的價金支付拒絕權。該條處理的情形是權利本身存在，只是有第三人可能主張權利而使買受人有喪失之虞，屬於一種暫時性的抗辯，且同法第 36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與本題權利根本不存在的情形，構成要件並不相同。\n另一組並列的是《民法》第 246 條。該條第 1 項本文的效果是契約無效，但其但書與同法第 246 條第 2 項均在放寬，第 2 項規定：「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可見立法者對於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的契約，本就採取盡量維持效力的態度。\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標的改成債務人乙已無資力。此時《民法》第 350 條前段所擔保的權利存在仍然無誤，出賣人原則上不擔保債務人之支付能力，答案就會完全不同；也有把丙改成訂約時已知乙業已清償，此時即落入《民法》第 351 條本文而免責。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10",10,"甲向乙承租 A 地，租期二年，甲、乙雙方因此訂立一書面契約。乙立即將 A 地交付予甲…",{"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12",12,"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售予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因此成立一買賣契…",{"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09",9,"甲向乙購買一隻波斯貓，並於付清價金新臺幣 1000 元後，取得該貓之所有權。稍後，甲…",{"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13",13,"於下列何種情形，甲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08",8,"甲將其所擁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惟丙於知悉此一情事下，又向甲收購 A 地，…",{"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14",14,"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一家冰店，若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對此等不足之額，法律效…",[],{"id":44,"number":45,"stem":69},"甲向乙承租 A 地，租期二年，甲、乙雙方因此訂立一書面契約。乙立即將 A…",{"id":48,"number":49,"stem":71},"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售予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因此…",74,17894454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