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13",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13,"single","於下列何種情形，甲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A":16,"B":17,"C":18,"D":19},"甲律師無償代理乙進行訴訟","甲無償保管乙寄託之物","甲無償借用乙之腳踏車而保管借用物","甲贈與乙有瑕疵之車，因乙使用該車致生損害","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各種債之關係中，債務人所負注意義務之程度如何區別。\n【正解理由】《民法》第 468 條第 1 項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使用借貸雖為無償契約，借用人卻是單方受有使用利益之人，立法上因而課以最高度之注意義務，即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本題（C）之甲無償借用乙之腳踏車而保管借用物，正是該項所定之情形，故選 C。\n【逐項排除】\n（A）不是。《民法》第 53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甲律師係無償代理乙進行訴訟，依該條僅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n（B）不是。《民法》第 590 條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甲無償保管乙寄託之物，同樣僅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n（C）是。依《民法》第 468 條第 1 項，借用人不論有償無償，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n（D）不是。《民法》第 411 條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贈與人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其責任之發生繫於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並非注意義務程度之問題。\n【涵攝步驟】先定性各選項之契約類型：（A）委任、（B）寄託、（C）使用借貸、（D）贈與；再對應各該條文所定之注意程度：委任與寄託在無償時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使用借貸依《民法》第 468 條第 1 項一律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贈與則依《民法》第 411 條本文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n【記憶點】無償委任、無償寄託看自己的標準，無償借用車卻要拿最高標準去顧。","要件拆解上，我國民法的注意義務分成三級：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抽象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具體輕過失），以及僅就重大過失負責。本題把三級中的前兩級放在四個選項裡對比。\n《民法》第 535 條與第 590 條的句型幾乎完全相同，都是無償時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受有報酬者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這個句型的邏輯是有償與無償的對價衡量：拿了錢就要拿出專業水準。而《民法》第 468 條第 1 項卻沒有這個分岔，一律要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理由在於使用借貸中受利益的是借用人而非貸與人，貸與人已經無償把物交出去，自不應再承擔借用人隨便對待借用物的風險。同法第 468 條第 2 項規定：「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該項但書把正常使用所生的耗損排除在賠償範圍之外。\n使用借貸的其他義務並列如下：《民法》第 467 條第 1 項規定：「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同法第 467 條第 2 項規定：「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而貸與人這一方，《民法》第 466 條規定：「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結構與《民法》第 411 條但書如出一轍，都是無償給與者以故意不告知為責任發生的門檻。\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還可以並列《民法》第 1176 條之 1：「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以及《民法》第 591 條第 1 項：「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各條的注意程度都是明文寫死的，記憶時要連條號一起記，不能只憑有償無償去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改成有償寄託或有償委任，答案就會落在《民法》第 590 條或第 535 條的後段。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12",12,"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售予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因此成立一買賣契…",{"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14",14,"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一家冰店，若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對此等不足之額，法律效…",{"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11",11,"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乙，因此對乙有一借款返還債權，甲將此一債權出賣予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15",15,"甲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行將於 8 月 7 日在自家門口拍賣一支精心雕琢的花瓶，其法律效…",{"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10",10,"甲向乙承租 A 地，租期二年，甲、乙雙方因此訂立一書面契約。乙立即將 A 地交付予甲…",{"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16",16,"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本息均未清償…",[],{"id":44,"number":45,"stem":69},"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售予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因此…",{"id":48,"number":49,"stem":71},"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一家冰店，若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對此等不足…",74,17894454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