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1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15",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15,"single","甲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行將於 8 月 7 日在自家門口拍賣一支精心雕琢的花瓶，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拍賣之表示乃係要約","若乙前來應買，其應買之表示乃為要約引誘","若有出價較乙為高之應買表示出現時，乙仍受其自身之應買表示所拘束","甲對於出價最高之應買表示，得不為賣定之表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拍賣中之要約引誘、要約與承諾如何配置，以及拍賣人得否不為賣定之表示。\n【正解理由】《民法》第 394 條規定：「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該條明文賦予拍賣人於認為最高應買價不足時，得不為賣定表示並撤回拍賣物之權限，故選 D。\n【逐項排除】\n（A）錯誤。《民法》第 391 條規定：「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契約既因拍賣人之賣定表示而成立，該賣定表示始為承諾，甲刊登廣告表示將拍賣花瓶者，性質上為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n（B）錯誤。依《民法》第 391 條，拍賣契約因拍賣人之賣定表示而成立，可見應買人乙之應買表示係要約，而非要約引誘。\n（C）錯誤。《民法》第 395 條規定：「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出現出價較高之應買時，乙即不再受其自身應買表示之拘束。\n（D）正確。依《民法》第 394 條，甲對於出價最高之應買表示，如認為不足，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n【涵攝步驟】甲刊登廣告表示將於 8 月 7 日拍賣花瓶，為要約之引誘；前來應買之人所為應買表示為要約；依《民法》第 391 條，須拍賣人拍板或以其他慣用方法為賣定之表示，契約始成立；在賣定之前，依《民法》第 394 條拍賣人得撤回其物，依《民法》第 395 條先前之應買表示亦因更高應買而失其拘束力。\n【記憶點】拍賣是應買人出要約、拍賣人拍板承諾，拍板之前誰也綁不住拍賣人。","要件拆解上，拍賣的三個階段在民法裡各有其條號。第一階段是拍賣公告或表示，性質上為要約之引誘；第二階段是應買，性質上為要約；第三階段是賣定，性質上為承諾，《民法》第 391 條把契約成立的時點釘在賣定之表示，這是整組規定的樞紐。\n《民法》第 394 條與第 395 條是同一個機制的兩面。前者給拍賣人一個退場的權限，後者則讓應買人不至於被自己先前較低的出價無限期綁住。要注意《民法》第 395 條所列的兩種失其拘束力的事由是並列的：一是有出價較高之應買，二是拍賣物經撤回，兩者任一發生即可。\n拍賣人的消極義務規定在《民法》第 392 條：「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拍歸的權限則在《民法》第 393 條：「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該條與第 394 條合起來看才完整：原則上拍歸最高應買人，但委任人有反對意思或拍賣人認為價格不足時，均有例外。\n價金的給付與違約，《民法》第 396 條規定：「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內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民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同法第 397 條第 2 項規定：「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要約與要約引誘的一般界線在《民法》第 154 條。《民法》第 15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同法第 15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把陳列與寄送價目表分別處理，正好與拍賣廣告的定性形成一組對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拍賣改成強制執行的拍賣，測驗考生是否知道其性質與適用規定並不相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14",14,"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一家冰店，若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對此等不足之額，法律效…",{"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16",16,"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本息均未清償…",{"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13",13,"於下列何種情形，甲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17",17,"甲在乙所經營之超級市場試吃 A 牌的豆干，深覺美味可口，因此向乙購買一包 A 牌豆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12",12,"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售予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因此成立一買賣契…",{"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18",18,"甲對乙負擔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借款債務，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甲之上開 10 萬元…",[],{"id":44,"number":45,"stem":69},"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一家冰店，若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對此等不足…",{"id":48,"number":49,"stem":71},"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74,17894454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