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1-016",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16,"single","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本息均未清償，乙遂於 100 年 1 月 5 日訴請甲給付上開借款本息，甲對此為時效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利息債權性質上屬於天然孳息","乙對甲借款債權消滅","乙對甲之利息債權消滅","借款債權罹於時效時，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消滅時效完成後主權利與從權利之牽連，及利息債權之孳息定性。\n【正解理由】題幹已載明甲為時效抗辯，借款返還請求權罹於時效乃本題前提。《民法》第 146 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利息債權從屬於借款債權，《民法》第 740 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借款債權為主權利、利息債權為從權利，依《民法》第 146 條本文，時效之效力及於利息債權，故選 D。\n【逐項排除】\n（A）錯誤。《民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利息係法定孳息，而非《民法》第 69 條第 1 項所定之天然孳息。\n（B）錯誤。《民法》第 880 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該條所寫因時效而消滅者為債權之請求權，本選項寫成借款債權消滅。\n（C）錯誤。《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該項所寫經時效消滅者同樣是請求權，本選項寫成利息債權消滅。\n（D）正確。《民法》第 146 條本文所定者，即主權利時效消滅之效力及於從權利，借款債權之時效效力因而及於利息債權。\n【涵攝步驟】主權利因時效消滅：借款返還請求權，題幹已載明甲為時效抗辯。有無從權利：利息債權從屬於借款債權，見《民法》第 740 條。有無特別規定：《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就擔保物取償之情形，本題未涉擔保物取償。效果：依《民法》第 146 條本文，時效之效力及於利息債權。\n【記憶點】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主權利的請求權一倒，依《民法》第 146 條本文從權利跟著倒。","要件拆解上，本題可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時效的起算。《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本題借款之約定清償期為 84 年 12 月 1 日，自該日至 100 年 1 月 5 日乙起訴，已歷十五年餘。\n第二層是時效完成後究竟消滅了什麼。條文的用語相當一致，《民法》第 128 條所定起算的對象是請求權；《民法》第 880 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該條寫的是債權之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而不是債權本身消滅，（B）與（C）把效果寫成債權消滅，與此不合。至於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以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效果，《民法》均定有明文；本題題幹已載明甲為時效抗辯，借款債權罹於時效乃題目給定之前提。\n第三層是主從權利的牽連，也是本題答案所在。《民法》第 146 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所定者為原則，但書則把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排除於本文之外。屬於該但書所稱特別規定者，《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即為其一，該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該項把債權之擔保與其他從屬之權利並列，擔保物權因此落在從權利之列，而依《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主債權之請求權縱經時效消滅，債權人就擔保物之取償仍予保留。\n須與第 1 項分開讀的是《民法》第 145 條第 2 項，該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該項所排除者，是《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就擔保物取償之適用，其規範對象為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孳息的兩種類型要連著記。《民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民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取得的計算方式各自不同，這是（A）之外常見的另一個考法。\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在時效期間內插入中斷事由。《民法》第 132 條規定：「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該條所列情形發生時，即視為不中斷。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15",15,"甲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行將於 8 月 7 日在自家門口拍賣一支精心雕琢的花瓶，其法律效…",{"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17",17,"甲在乙所經營之超級市場試吃 A 牌的豆干，深覺美味可口，因此向乙購買一包 A 牌豆干…",{"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14",14,"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一家冰店，若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對此等不足之額，法律效…",{"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18",18,"甲對乙負擔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借款債務，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甲之上開 10 萬元…",{"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13",13,"於下列何種情形，甲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19",19,"下列有關損害賠償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行將於 8 月 7 日在自家門口拍賣一支精心雕琢的花…",{"id":49,"number":50,"stem":72},"甲在乙所經營之超級市場試吃 A 牌的豆干，深覺美味可口，因此向乙購買一包…",74,178944544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