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1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17",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17,"single","甲在乙所經營之超級市場試吃 A 牌的豆干，深覺美味可口，因此向乙購買一包 A 牌豆干，乙於表示承諾之同時，收受甲所給付之新臺幣 100 元價金，惟乙卻交付予甲一包 B 牌豆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不成立","乙得撤銷買賣契約","甲除得保有該包 B 牌豆干外，尚得向乙請求交付一包 A 牌豆干","甲得向乙請求交付一包 A 牌豆干，惟應將該包 B 牌豆干返還予乙","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出賣人交付與約定標的不符之物時，買賣契約之效力與買受人得為之主張。\n【正解理由】《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甲乙就 A 牌豆干及新臺幣 100 元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已成立並有效，乙依同法第 345 條第 1 項負移轉 A 牌豆干財產權之義務。乙交付 B 牌豆干，並非契約所定之標的物，其債務未因而消滅，甲仍得請求乙交付一包 A 牌豆干；而甲就該包 B 牌豆干與乙間並無任何債之關係，其受領欠缺法律上之原因，自應返還予乙，故選 D。\n【逐項排除】\n（A）錯誤。依《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甲乙就標的物與價金既已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並非不成立。\n（B）錯誤。《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乙為承諾時並無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情事，本題事實不該當該項本文之要件。\n（C）錯誤。甲與乙間就 B 牌豆干並未成立任何契約，甲無保有該包 B 牌豆干之法律上原因，不得於請求交付 A 牌豆干之外併予保有。\n（D）正確。甲得依《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請求乙交付一包 A 牌豆干，並應將受領之 B 牌豆干返還予乙。\n【涵攝步驟】甲就 A 牌豆干為要約，乙承諾並收受 100 元價金，依《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買賣契約成立；契約標的為 A 牌豆干；乙交付 B 牌豆干，非依債之本旨之給付，乙之交付義務未消滅；甲得請求交付 A 牌豆干；甲受領 B 牌豆干欠缺法律上原因，應返還之。\n【記憶點】給錯牌子不等於給過了，該給的照給，拿錯的照還。","要件拆解上，本題的第一個關卡是契約有沒有成立。《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法第 345 條第 2 項把成立的時點釘在標的物與價金的意思合致。本題甲試吃後指名購買 A 牌豆干，乙表示承諾並收受價金，兩個必要之點都已合致，因此（A）在第一關就被排除。\n第二個關卡是乙的交付有沒有發生清償的效力。買賣契約既以 A 牌豆干為標的，乙交付 B 牌豆干就不是契約所定之給付，債之關係並不消滅，甲的履行請求權仍然存在。這裡要與物之瑕疵擔保區分：物之瑕疵擔保處理的是交付之物與契約所定之物同一，只是品質有欠缺；本題交付的根本是另一個品牌的商品，屬於給付內容不符，兩者的救濟途徑並不相同。\n第三個關卡是 B 牌豆干怎麼辦。甲既無受領之法律上原因，即應返還，這也是（C）與（D）的分水嶺：（C）讓甲既拿 A 牌又留 B 牌，等於讓甲取得一個沒有原因的利益。\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種類之債的特定規則值得並列。《民法》第 200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同法第 20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本題的標的已由當事人指名為 A 牌，並非品質不能確定的情形，故該條並非本題的請求權基礎，此處僅供體例對照。\n給付與價金的時序，則有《民法》第 369 條規定：「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本題乙於承諾之同時收受價金，正是該條所設想的常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B 牌豆干改成同為 A 牌但已過期，此時爭點就會移到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或把甲改成明知交付者為 B 牌仍予受領且未異議，測驗受領後之通知義務。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16",16,"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本息均未清償…",{"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18",18,"甲對乙負擔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借款債務，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甲之上開 10 萬元…",{"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15",15,"甲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行將於 8 月 7 日在自家門口拍賣一支精心雕琢的花瓶，其法律效…",{"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19",19,"下列有關損害賠償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14",14,"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一家冰店，若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對此等不足之額，法律效…",{"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20",20,"甲受乙之委託，以甲自己之名義，為乙向丙購買一部電腦，價金新臺幣 4 萬元，甲與丙因此…",[],{"id":44,"number":45,"stem":69},"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id":48,"number":49,"stem":71},"甲對乙負擔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借款債務，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甲之上開…",74,178944544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