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1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1-019",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19,"single","下列有關損害賠償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不得請求回復原狀","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如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即應減輕其賠償金額","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原則，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法院得依職權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駕駛機車之人並非後座之人之使用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損害賠償之債的基本原則，包括回復原狀、酌減賠償與與有過失。\n【正解理由】《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該項就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形，賦予法院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之權限，其規範目的在於使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損害分擔歸於公平。本題（C）所述與該項規定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錯誤。《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民法》第 196 條固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惟該條係賦予被害人請求減少價額之選擇，並未剝奪其請求回復原狀之權利。\n（B）錯誤。《民法》第 218 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該條所定為法院得減輕，並非應減輕。\n（C）正確。依《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法院於被害人與有過失時，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n（D）錯誤。《民法》第 21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就搭乘他人所駕駛之機車而受害之情形，實務見解認該駕駛人為被害人之使用人，本選項所述與此相反。\n【涵攝步驟】先確定損害賠償之方法，依《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再檢視酌減之要件，《民法》第 218 條以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且賠償致生計有重大影響為要件，效果為法院得減輕；最後檢視與有過失，《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以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為要件，效果為法院得減輕或免除。\n【記憶點】回復原狀是原則，酌減與與有過失都是法院得為之，不是應為之。","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217 條共三項，是一個完整的小體系。第 1 項是原則規定，要件有二：一是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二是被害人與有過失；效果則有兩種強度，減輕或免除。《民法》第 217 條第 2 項是與有過失的擴張定義，該項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把被害人未盡防免義務的情形也納進來。第 3 項則是主體的擴張，把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的過失視同被害人自己的過失，這是（D）的規範依據。\n應注意的是，《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的文字僅寫到「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至於法院得否依職權審酌而不待當事人主張，以及（D）所涉之駕駛人是否為搭乘者之使用人，均屬實務見解補充的範圍，條文字面並未逐字回答。\n賠償方法的體系則要把三條並列著讀。《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是回復原狀原則，同法第 213 條第 2 項規定：「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同法第 21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轉為金錢賠償的兩個出口分別是《民法》第 214 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以及《民法》第 215 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n損害範圍的調整，除了與有過失與酌減之外，尚有損益相抵。《民法》第 216 條之 1 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三者的功能不同：與有過失看被害人的可歸責性，酌減看賠償義務人的經濟狀況，損益相抵看損害的實際淨額。\n使用人的概念在其他條文亦有出現，《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可見僱用人責任並非無過失責任，僱用人就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依該項但書不負賠償責任；同法第 188 條第 2 項另設有衡平責任，於被害人依該但書不能受賠償時，法院得因其聲請斟酌雙方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賠償。該條的受僱人與《民法》第 217 條第 3 項的使用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並列時應各自扣緊其條號。\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B）的法院應減輕改寫成法院得減輕，或把（A）的物改成不能修復之物，答案即隨之改變。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18",18,"甲對乙負擔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借款債務，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甲之上開 10 萬元…",{"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20",20,"甲受乙之委託，以甲自己之名義，為乙向丙購買一部電腦，價金新臺幣 4 萬元，甲與丙因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17",17,"甲在乙所經營之超級市場試吃 A 牌的豆干，深覺美味可口，因此向乙購買一包 A 牌豆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21",21,"甲是貨車司機，乙是歌星。乙與丙日前簽約兩場演唱會。乙有 A 豪華跑車一部。甲駕車闖紅…",{"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16",16,"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本息均未清償…",{"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22",22,"甲、乙訂立買賣契約，由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下列有關買賣契約與行使物上請求權…",[],{"id":45,"number":46,"stem":70},"甲對乙負擔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借款債務，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甲之上開…",{"id":49,"number":50,"stem":72},"甲受乙之委託，以甲自己之名義，為乙向丙購買一部電腦，價金新臺幣 4 萬元…",74,178944544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