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2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20",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20,"single","甲受乙之委託，以甲自己之名義，為乙向丙購買一部電腦，價金新臺幣 4 萬元，甲與丙因此成立一買賣契約，而未有第三人利益約款。下列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得直接向丙請求交付電腦，丙亦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價金","乙不得直接向丙請求交付電腦，惟丙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價金","丙得直接向甲請求給付價金，惟甲於給付後，無法向乙請求該筆價金之償還","甲對丙固負支付價金之債務，惟甲得請求乙代其清償對丙之此一價金債務","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與第三人訂約時，三方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n【正解理由】甲係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甲與丙，乙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就甲與乙之內部關係，《民法》第 546 條第 2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甲為處理乙之委任事務而對丙負擔 4 萬元之價金債務，該債務屬處理委任事務所生之必要債務，甲自得請求乙代其清償，故選 D。\n【逐項排除】\n（A）錯誤。《民法》第 269 條第 1 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題示甲丙間並無第三人利益約款，乙對丙自無直接請求交付電腦之權。\n（B）錯誤。乙既非甲丙間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亦無第三人利益約款，丙同樣不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價金。\n（C）錯誤。《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甲於支付價金後，得向乙請求償還該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並非無法請求。\n（D）正確。甲對丙負支付價金之債務，並得依《民法》第 546 條第 2 項請求乙代其清償。\n【涵攝步驟】乙委託甲購買電腦，甲乙間成立委任；甲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甲丙為契約當事人；甲因而對丙負擔 4 萬元價金債務，屬處理委任事務所負擔之必要債務，該當《民法》第 546 條第 2 項之要件；效果為甲得請求乙代其清償。\n【記憶點】以自己名義買，對外自己是當事人；對內可以要委任人出錢或代為清償。","要件拆解上，本題是典型的間接代理。甲雖然是為乙的計算而行為，卻是以自己的名義訂約，因此契約的權利義務先歸屬於甲，再由甲依委任關係向乙結算。這條內外分離的界線，是（A）與（B）之所以錯誤的共同原因：乙與丙之間根本沒有債之關係。\n內部結算的規定集中在《民法》第 546 條。該條第 1 項處理已經支出的必要費用，效果是償還並付利息；第 2 項處理尚未支出但已負擔的必要債務，效果是請求代為清償，未至清償期者並得請求提出相當擔保。兩項的差別在於受任人是先掏錢還是先欠錢，題目只要把時序寫清楚，適用哪一項就確定了。本題甲已因買賣契約對丙負擔價金債務，但題示並未表明甲已實際付款，故（D）扣的是第 2 項。《民法》第 546 條第 3 項並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同法第 546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n權利歸屬的部分，《民法》第 541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同法第 541 條第 2 項規定：「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第 2 項正是間接代理的收尾條文：甲從丙那裡取得電腦的所有權後，應再移轉於乙。這一條與《民法》第 546 條第 2 項合起來，才完整描述本題的內部關係。\n受任人的反面義務則在《民法》第 542 條：「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第三人利益契約的完整結構值得並列。《民法》第 269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同法第 269 條第 3 項規定：「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題幹之所以特別寫明並無第三人利益約款，就是要把這一條先行排除。\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改成以乙之名義訂約，此時即為直接代理，效果直接歸屬於乙，答案完全不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19",19,"下列有關損害賠償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21",21,"甲是貨車司機，乙是歌星。乙與丙日前簽約兩場演唱會。乙有 A 豪華跑車一部。甲駕車闖紅…",{"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18",18,"甲對乙負擔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借款債務，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甲之上開 10 萬元…",{"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22",22,"甲、乙訂立買賣契約，由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下列有關買賣契約與行使物上請求權…",{"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17",17,"甲在乙所經營之超級市場試吃 A 牌的豆干，深覺美味可口，因此向乙購買一包 A 牌豆干…",{"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23",23,"乙向甲借名畫，為丙所明知，故丙將代理權授與善意之丁，由丁以丙之名義向乙購買該畫，乙以…",[],{"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是貨車司機，乙是歌星。乙與丙日前簽約兩場演唱會。乙有 A 豪華跑車一部…",74,178944544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