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2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21",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21,"single","甲是貨車司機，乙是歌星。乙與丙日前簽約兩場演唱會。乙有 A 豪華跑車一部。甲駕車闖紅燈，擦撞乙歌星所駕 A 車，損失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乙向甲表明 A 車昂貴，賠償金額不能太低，甲怒而持棍痛毆乙一頓。乙重傷住院長達一年，除了無法履行對丙的兩場演唱會的演出約定外，期間完全無法曝光，演藝事業中斷，精神因此頗受折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侵害乙車子所有權，應賠償乙 50 萬元","甲侵害乙身體權，應賠償乙的住院與醫療費用","甲侵害乙身體權，應賠償相當之金額","丙得向甲請求因乙不能履行演唱義務之損失","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侵害身體權時，賠償請求權人的範圍。\n【正解理由】《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之賠償權利人為被害人本人。民法另有得由被害人以外之人請求之條文，例如：《民法》第 192 條與第 194 條均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該項不以死亡為要件，但準用之對象限於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之人。本題乙重傷未死，丙與乙間僅有契約關係，無該項所列之身分關係，亦非《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所稱之被害人，不得逕向甲請求，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91-2 條，動力車輛駕駛人於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時負賠償責任，甲闖紅燈難認已盡該條但書所稱之相當注意，本項正確。\n(B) 住院與醫療費用屬《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所稱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甲對被害人乙應負賠償責任，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乙身體權受侵害，得請求相當之金額，本項正確。\n(D) 丙之損失源自其與乙間之演唱會契約，甲所侵害者為乙之身體，丙非《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所稱之被害人，本項錯誤，為應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侵害之法益→乙之身體權；要件二，賠償權利人→依《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為被害人乙；要件三，丙之地位→契約相對人，非致死條文所定之第三人，亦無《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所列之身分關係。\n【記憶點】身體權受侵害時請求權人是被害人本人；契約相對人的損失，循契約關係處理。","【要件拆解】本題把兩個加害行為疊在一起：闖紅燈擦撞是過失駕駛行為，持棍痛毆是故意傷害行為。前者侵害乙之所有權，後者侵害乙之身體權，兩者都以乙為被害人。命題者真正的陷阱設在第四個選項，也就是把賠償權利人從被害人偷偷換成被害人的契約相對人。\n【條文對照】就駕駛行為，《民法》第 191-2 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該條就損害之防止設有免責之但書，舉證責任落在駕駛人一方。就人身損害，《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兩條分別處理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並列記憶即可。\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把請求權人寫到被害人以外的條文，各自寫明其適用之人與情形。其中兩條繫於致死案型：《民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外，《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該項不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其請求權人限於身分法益受侵害之人，且以情節重大為要件，效果上是準用第 1 項、第 2 項而非直接適用。把上開各段與《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擺在一起讀，每一條都寫明了得請求之人，而不是概括地開放給任何因加害行為受不利益之人；本題丙與乙之間並無《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所列之身分關係，落不進該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的形狀還會改成僱主因員工受傷而請求營業損失。判斷順序固定為：先問受侵害的是誰的法益，再問請求人是不是條文所定之人。\n【損益相抵的順帶提醒】乙如因同一原因事實另受有利益，《民法》第 216-1 條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計算賠償額時仍應併予考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20",20,"甲受乙之委託，以甲自己之名義，為乙向丙購買一部電腦，價金新臺幣 4 萬元，甲與丙因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22",22,"甲、乙訂立買賣契約，由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下列有關買賣契約與行使物上請求權…",{"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19",19,"下列有關損害賠償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23",23,"乙向甲借名畫，為丙所明知，故丙將代理權授與善意之丁，由丁以丙之名義向乙購買該畫，乙以…",{"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18",18,"甲對乙負擔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借款債務，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甲之上開 10 萬元…",{"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24",24,"甲有 A 狗，出賣且移轉 A 狗所有權於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甲與乙的買賣…",[],{"id":44,"number":45,"stem":69},"甲受乙之委託，以甲自己之名義，為乙向丙購買一部電腦，價金新臺幣 4 萬元…",{"id":48,"number":49,"stem":71},"甲、乙訂立買賣契約，由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下列有關買賣契約與行…",74,178944544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