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1-022",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22,"single","甲、乙訂立買賣契約，由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下列有關買賣契約與行使物上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已將 A 地交由乙管有使用，但未辦移轉登記，嗣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甲不得向乙行使物上請求權","承A選項，甲如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第三人丙，丙得對乙行使物上請求權","甲已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乙，但未交付土地予乙占有，乙得對甲行使物上請求權","承C選項，乙如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第三人丙，丙得對甲行使物上請求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物上請求權的無權占有要件，以及占有權源的相對性。\n【正解理由】《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行使返還請求權的要件之一，是相對人為無權占有。本選項中甲已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乙，乙固已取得所有權，惟甲之占有係基於其與乙間之買賣契約而來，對乙有契約上之權源而非無權占有；乙應依《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所定出賣人之交付義務請求交付，不得對甲行使物上請求權，本選項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乙基於買賣契約管有使用 A 地，其占有有契約上之權源。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時效完成所影響者為乙之登記請求權，乙之占有權源並未消滅，甲不得對乙行使物上請求權，本項敘述正確。\n(B) 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後，丙為新所有人。乙之占有權源來自其與甲間之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而不能對抗丙，乙對丙即為無權占有，丙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返還，本項敘述正確。\n(C) 乙雖已登記為所有人，甲之占有仍基於雙方之買賣契約而非無權占有，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項。\n(D) 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後，甲之占有權源僅存在於甲、乙之間而不能對抗丙，甲對丙為無權占有，丙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返還，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請求權人須為所有人→乙已登記取得所有權；要件二，相對人須為無權占有→甲基於買賣契約占有，欠缺此要件；效果，物上請求權不成立。\n【記憶點】占有權源對契約相對人有效；標的物一旦移轉給第三人，該權源即無從對抗新所有人。","【要件拆解】《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項的三種請求權都以請求人為所有人為前提，返還請求權另要求相對人為無權占有或侵奪。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把所有權的歸屬與占有權源的有無反覆對調，逼考生逐一重新判斷。\n【本題的兩組結構】第一組是 (A)、(B)：所有權留在甲、占有在乙。乙的占有權源是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對甲有效，對受讓所有權的丙則不生效力。第二組是 (C)、(D)：所有權已移轉給乙、占有留在甲。甲的占有權源同樣是那一紙買賣契約，對乙有效，對受讓所有權的丙不生效力。兩組的答案因此完全對稱。\n【條文對照】買賣契約的效力，《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出賣人的義務，《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該項把交付與移轉所有權並列為出賣人之義務，因此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後，如出賣人尚未交付，買受人手上仍有一個契約上的交付請求權可用。\n【時效的射程】《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時效完成的效果是給對方一個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而不是使買賣契約歸於消滅，這正是 (A) 之乙仍有占有權源的理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相同的結構常改寫成租賃：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讓與所有權，此時另有《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該項是立法者為租賃特設的例外，把債之關係推及受讓人；沒有這種特別規定的買賣，就回到本題的原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21",21,"甲是貨車司機，乙是歌星。乙與丙日前簽約兩場演唱會。乙有 A 豪華跑車一部。甲駕車闖紅…",{"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23",23,"乙向甲借名畫，為丙所明知，故丙將代理權授與善意之丁，由丁以丙之名義向乙購買該畫，乙以…",{"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20",20,"甲受乙之委託，以甲自己之名義，為乙向丙購買一部電腦，價金新臺幣 4 萬元，甲與丙因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24",24,"甲有 A 狗，出賣且移轉 A 狗所有權於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甲與乙的買賣…",{"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19",19,"下列有關損害賠償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25",25,"甲在乙所有土地上蓋一違章建築，並將該違章建築出售交付予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是貨車司機，乙是歌星。乙與丙日前簽約兩場演唱會。乙有 A 豪華跑車一部…",{"id":49,"number":50,"stem":72},"乙向甲借名畫，為丙所明知，故丙將代理權授與善意之丁，由丁以丙之名義向乙購…",74,178944544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