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25":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6-s0201-025",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25,"single","甲在乙所有土地上蓋一違章建築，並將該違章建築出售交付予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得辦理該違章建築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取得其所有權","甲、丙間之買賣行為有效，丙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乙得請求丙拆除該違章建築","該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不法侵害，丙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違章建築的所有權取得、買受人地位與土地所有人的請求權。\n【正解理由】甲在乙之土地上興建違章建築，於建築完成時即因原始建築之事實取得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並非因登記而取得；而違章建築未依建築法令取得執照，無從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選項把違章建築之所有權取得繫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與上述兩點都不相符，敘述錯誤，故選 A。至於土地所有人乙之地位，《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乙得對現實管領該建築物之丙請求拆除。\n【逐項排除】\n(A) 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於建築完成時由起造人原始取得而不待登記，且無從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項。\n(B)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為債權契約，其效力不因標的物無法辦理移轉登記而受影響；實務上認為受讓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本項敘述正確。\n(C) 該違章建築占用乙之土地而妨害乙之土地所有權，乙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對現實管領該建築物之丙請求拆除，本項敘述正確。\n(D)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就該建築物有事實上處分權，該地位受侵害而受損害，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所有權之取得原因→甲建築完成即原始取得；要件二，能否辦理第一次登記→無執照，不能辦理；要件三，土地所有人→乙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除去妨害。\n【記憶點】違章建築的所有權由起造人原始取得，買受人接手事實上處分權，土地所有人則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拆除。","【要件拆解】違章建築在民法上是一個雙面的東西：它在物權法上是一棟真實存在、可以由人原始取得所有權的建築物，在行政法規上卻是一棟無法登記的建築物。本題四個選項就分別站在這兩面上。\n【所有權的取得】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須以登記為要件；而因建築完成而取得建築物所有權，屬於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起造人於建築完成時即取得所有權。此一區別的條文依據在《民法》物權編通則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規定。要注意的是，選項 (A) 的錯誤是雙重的：一是違章建築在行政上根本辦不成第一次登記，二是縱使辦得成，甲的所有權也不是因登記而生。\n【事實上處分權】因違章建築無從辦理移轉登記，受讓人無法依登記取得所有權，實務上乃承認受讓人取得所謂事實上處分權，得為使用、收益及事實上之處分，並得排除他人之侵害。這是判例通說所發展出來的概念，不是條文上的用語，本題 (B)、(D) 兩個選項都建立在這個概念上。\n【土地所有人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項一共給了三種請求權：返還、除去妨害與防止妨害。違章建築占用他人土地，屬於對土地所有權的妨害，土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即是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相對人則是對該建築物有事實上處分權而現實管領之人。\n【侵權行為的保護客體】《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該項前段以權利受侵害為要件，後段則另闢故意背俗加損害之類型。實務上肯認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就違章建築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事實常改問：乙可否請求丙返還土地、丙可否對抗乙的拆屋還地請求、甲丙間的買賣是否因給付不能而無效。判斷順序固定為：先定性建築物所有權歸屬，再看買受人取得什麼，最後才處理土地所有人的請求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33],"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201-024",24,"甲有 A 狗，出賣且移轉 A 狗所有權於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甲與乙的買賣…",{"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201-026",26,"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201-023",23,"乙向甲借名畫，為丙所明知，故丙將代理權授與善意之丁，由丁以丙之名義向乙購買該畫，乙以…",{"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201-027",27,"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201-022",22,"甲、乙訂立買賣契約，由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下列有關買賣契約與行使物上請求權…",{"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201-028",28,"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下列何種情形，除甲、乙另有約…",[],{"id":47,"number":48,"stem":72},"甲有 A 狗，出賣且移轉 A 狗所有權於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id":51,"number":52,"stem":53},74,178944544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