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26",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26,"single","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現在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如該抵押權設定契約定有存續期間，即不得終止契約或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故不得為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約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最高限額，應將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連同本金合併計算","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且抵押權人在時效消滅後五年期間內不實行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與原債權確定事由。\n【正解理由】本選項把終止與塗銷都綁在存續期間上，而兩者各有明文。就終止，《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該款把法律關係經終止列為原債權之確定事由，可見縱定有存續期間仍有終止之餘地。就塗銷，《民法》第 881-16 條就原債權確定後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之情形規定：「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該條要件不以有無存續期間為準，可見存續期間並未關閉塗銷之請求。本選項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定有存續期間並不排除《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所列之其他確定事由，塗銷部分亦另有《民法》第 881-16 條可循，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項。\n(B) 《民法》第 881-1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故不得約定不限範圍之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本項敘述正確。\n(C) 《民法》第 88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與本金合併計算，本項敘述正確。\n(D) 《民法》第 881-15 條就請求權時效消滅後五年間不實行抵押權之效果設有明文，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擔保範圍→依《民法》第 881-1 條第 2 項須出於一定法律關係；要件二，最高限額→依《民法》第 881-2 條第 2 項含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要件三，原債權之確定→《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各款。\n【記憶點】存續期間只是確定期日的一種安排，《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另有多款確定事由。","【要件拆解】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浮動的債權集合，因此民法必須另外處理三件事：擔保範圍怎麼劃、最高限額怎麼算、這個集合什麼時候固定下來。本題四個選項各打一件。\n【擔保範圍】《民法》第 881-1 條第 1 項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 881-1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第 2 項是九十六年物權編修正時明文採取的立場，把擔保範圍綁在一定法律關係上，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因此不被承認。\n【最高限額的計算】《民法》第 881-2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 88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要與本金合併計算，不是在最高限額之外另行加計，是常見的考點。\n【確定與期日】《民法》第 881-4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民法》第 88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而未約定確定期日時，《民法》第 881-5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把這幾條與第 881-12 條第 1 項的各款事由擺在一起，就看得出立法者提供了多條使原債權確定的途徑。\n【時效後的脫離】《民法》第 881-15 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該條的五年是一個除斥期間性質的設計，用來避免擔保關係無限期懸而未決。\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群常以計算題出現：給定最高限額與各筆債權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問實際可受償多少；或改問法人合併時的確定請求，《民法》第 881-7 條第 1 項規定：「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可資對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25",25,"甲在乙所有土地上蓋一違章建築，並將該違章建築出售交付予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27",27,"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24",24,"甲有 A 狗，出賣且移轉 A 狗所有權於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甲與乙的買賣…",{"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28",28,"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下列何種情形，除甲、乙另有約…",{"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23",23,"乙向甲借名畫，為丙所明知，故丙將代理權授與善意之丁，由丁以丙之名義向乙購買該畫，乙以…",{"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29",29,"下列關於婚姻無效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在乙所有土地上蓋一違章建築，並將該違章建築出售交付予丙。下列敘述，何者…",{"id":48,"number":49,"stem":71},"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74,178944544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