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2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27",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27,"single","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筆臺南市之 B 耕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共有人合計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使用性質不相同","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不相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有物合併分割的要件，特別是相鄰這一項。\n【正解理由】A 地之共有人為甲、乙、丙，B 地之共有人為甲、乙、丁，二地之共有人並非完全相同，而是部分相同。《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本題 A 地在臺北市、B 地在臺南市而不相鄰，不合該項對標的所設之描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所定之同意門檻，是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與本項所稱共有人人數合計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並不相同；且二地不相鄰，本項敘述錯誤。\n(B) 《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所定之同意門檻為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而非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且二地不相鄰，本項敘述錯誤。\n(C) 依《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本題二地不能合併分割的原因在於臺北市與臺南市二地不相鄰，而非使用性質不同，本項敘述錯誤。\n(D) A 地與 B 地分別位於臺北市與臺南市而不相鄰，不合《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所描述之相鄰數不動產，故不得請求合併分割，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數不動產之共有人是否完全相同→A 地為甲乙丙、B 地為甲乙丁，僅部分相同，不適用《民法》第 824 條第 5 項；要件二，是否相鄰→臺北市與臺南市二地不相鄰；效果，不合《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不得請求合併分割。\n【記憶點】合併分割先看共有人是否相同，再看土地是否相鄰；本題二地一在臺北、一在臺南，答案在這裡就定了。","【要件拆解】共有物分割原則上一物一分割，合併分割是九十八年物權編修正時新增的例外，目的在避免畸零地與細碎化。既然是例外，立法者就把要件寫得很具體，本題考的正是要件的逐字內容。\n【兩種合併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把兩項並列可以看到三處差異：第 5 項的標的是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第 6 項是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第 5 項未設同意門檻，第 6 項要求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第 6 項另以但書保留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仍分別分割的權限。\n【本題的涵攝】甲、乙同時是 A 地與 B 地的共有人，丙只在 A 地、丁只在 B 地，因此二地的共有人是部分相同而非相同，走的是第 6 項。第 6 項對標的的描述包含相鄰二字，而臺北市的建地與臺南市的耕地在地理上不相鄰，這一關就過不去，後面的同意門檻也就不必再算。\n【分割方法的規定】《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 824 條第 4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這幾項處理的是分割怎麼做，與第 5 項、第 6 項處理的可不可以合併分割是兩個層次，作答時不要混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地點改成相鄰的兩筆土地，改問同意門檻是否達到；或改成共有人完全相同，測試考生會不會誤加相鄰要件。此外，本條群還常與耕地分割的法令限制一起出題，第 5 項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一語即是接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26",26,"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28",28,"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下列何種情形，除甲、乙另有約…",{"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25",25,"甲在乙所有土地上蓋一違章建築，並將該違章建築出售交付予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29",29,"下列關於婚姻無效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24",24,"甲有 A 狗，出賣且移轉 A 狗所有權於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甲與乙的買賣…",{"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30",30,"甲之女與乙之子結婚，則甲與乙之親屬關係為何？",[],{"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下列何種情形，除…",74,1789445440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