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2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28",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28,"single","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下列何種情形，除甲、乙另有約定外，乙得請求甲按時價補償？",{"A":16,"B":17,"C":18,"D":19},"地上權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消滅者","地上權因拋棄而消滅者","地上權因終止而消滅者","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者","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請求土地所有人按建築物時價補償的發生原因。\n【正解理由】《民法》第 840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該項把時價補償請求權綁在兩個條件上：工作物為建築物，以及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本題乙在 A 地上興建之 B 屋為建築物，而選項所述之地上權消滅原因為存續期間屆滿，正合該項所定，且題目已排除甲、乙另有約定之情形，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地上權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消滅，其消滅原因不是《民法》第 840 條第 1 項所定之存續期間屆滿，該項之時價補償請求權不因此發生，本項不符題旨。\n(B) 地上權因拋棄而消滅，其消滅原因亦非《民法》第 840 條第 1 項所定之存續期間屆滿，本項不符題旨。\n(C) 地上權因終止而消滅，其消滅原因同樣不是《民法》第 840 條第 1 項所定之存續期間屆滿，本項不符題旨。\n(D) 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且乙之工作物為建築物 B 屋，合於《民法》第 840 條第 1 項所定之情形，乙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甲按 B 屋之時價為補償，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工作物須為建築物→B 屋；要件二，地上權消滅之原因須為存續期間屆滿→選項 (D)；要件三，須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程序要件；要件四，契約未另有約定→題示除甲、乙另有約定外；效果，乙得請求甲按時價補償。\n【記憶點】時價補償請求權的觸發條件寫在《民法》第 840 條第 1 項：工作物是建築物，而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要件拆解】《民法》第 840 條處理的是地上權消滅後地上建築物何去何從的問題。立法者的設計是：建築物有經濟價值，不宜一律拆除，因此給地上權人一個請求土地所有人按時價補償的機會，土地所有人若不願補償，則以延長地上權期間作為替代。本題只考第一層，也就是這個機會在什麼情形下發生。\n【條文的逐項結構】《民法》第 840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民法》第 840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民法》第 840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三項合起來是一套完整的機制：先請求補償，被拒則延長期間，時價不能協議則由法院裁定。\n【為什麼其他消滅原因不在第 1 項內】第 1 項對消滅原因的描述逐字是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解除條件成就、拋棄、終止都是另外的消滅原因，各有其自己的規定與利益衡量：拋棄是地上權人自己放棄權利，終止多半肇因於地上權人積欠地租或違反約定使用方法，解除條件成就則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效果。立法者沒有把時價補償一併給這些情形，是因為那些情形下地上權的消滅本來就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一方或出於其自主決定。\n【期間延長的配套】依《民法》第 840 條第 4 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民法》第 840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第 5 項是把延長機制設一個終點，避免無限延長。\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地上權因積欠地租而終止的規定合併出題，也常改問土地所有人不為確答時的法律效果，答案就落在第 2 項的酌量延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27",27,"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29",29,"下列關於婚姻無效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26",26,"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30",30,"甲之女與乙之子結婚，則甲與乙之親屬關係為何？",{"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25",25,"甲在乙所有土地上蓋一違章建築，並將該違章建築出售交付予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31",31,"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id":44,"number":45,"stem":69},"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40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