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2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1-029",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29,"single","下列關於婚姻無效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婚姻無效而一方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婚姻無效時，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婚姻無效而有過失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無須給予贍養費","婚姻無效時，雙方當事人不得適用夫妻財產制之規定而相互清算各自之財產","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婚姻無效的效力，重點在準用離婚規定的那一條。\n【正解理由】《民法》就結婚無效設有準用離婚效力之規定，使《民法》第 1057 條與第 1058 條於婚姻無效時有其適用。而《民法》第 1058 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婚姻無效時既準用該條，雙方即得各自取回財產並就剩餘部分分配。本選項稱雙方不得適用夫妻財產制之規定相互清算財產，與該準用規定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99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本項敘述與該項相符，正確。\n(B) 《民法》第 1061 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婚姻無效者自始不發生婚姻關係，所生子女不合該條就婚生子女所下之定義，為非婚生子女，本項敘述正確。\n(C) 婚姻無效時，依上開準用規定《民法》第 1057 條有其適用，而《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該條以請求人無過失為要件，本項敘述正確。\n(D) 婚姻無效時，依上開準用規定，雙方仍得依《民法》第 1058 條取回財產並分配剩餘，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婚姻無效→適用《民法》就結婚無效所設之準用規定；要件二，準用之對象→《民法》第 1057 條與第 1058 條；要件三，贍養費之要件→請求人須無過失；效果，(D) 所稱不得清算財產與準用結果相反。\n【記憶點】婚姻無效的財產與贍養效果，靠《民法》就結婚無效所設的準用規定接到離婚的條文上；損害賠償則另有《民法》第 999 條可用。","【要件拆解】婚姻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婚姻效力，但當事人之間往往已經共同生活多年、累積財產、生育子女。立法者因此不能讓婚姻無效變成一片空白，而是用準用的方式把離婚的善後規定接過來用。本題考的就是這條準用規定的射程。\n【準用的範圍】《民法》就結婚無效設有準用離婚效力之規定，把贍養費與財產取回分配的規定搬到婚姻無效的善後上使用；結婚經撤銷時另有其自己的準用規定，範圍與結婚無效者未必相同，作答時應分別確認。婚姻無效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其親權依認領後的規定處理，不必走離婚的酌定程序。\n【財產面】《民法》第 1058 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該條分兩段：先各自取回原有財產，再就剩餘依所適用之夫妻財產制分配。婚姻無效時既準用該條，選項 (D) 所稱不得相互清算，方向恰好相反。\n【贍養費面】《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該條的請求權人限於無過失之一方，這是與損害賠償規定並列時最容易混淆的地方。\n【損害賠償面】《民法》第 99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99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 999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財產上損害以他方有過失為要件，非財產上損害則另加上受害人無過失的限制，兩項的但書方向不同，是常考的細節。\n【子女身分面】《民法》第 1061 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婚姻既自始無效，子女即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28",28,"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下列何種情形，除甲、乙另有約…",{"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30",30,"甲之女與乙之子結婚，則甲與乙之親屬關係為何？",{"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27",27,"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31",31,"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26",26,"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32",32,"下列何者非屬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發生時點？",[],{"id":45,"number":46,"stem":70},"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下列何種情形，除…",{"id":49,"number":50,"stem":51},74,1789445440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