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30",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30,"single","甲之女與乙之子結婚，則甲與乙之親屬關係為何？",{"A":16,"B":17,"C":18,"D":19},"旁系血親","旁系姻親","直系姻親","無親屬關係","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姻親的定義，以及親家之間在民法上有沒有親屬關係。\n【正解理由】《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甲之女與乙之子結婚後，就乙而言，甲之女是乙之血親即其子之配偶，屬乙之姻親；就甲而言，乙之子是甲之血親即其女之配偶，亦屬甲之姻親。惟甲與乙彼此之間，甲既非乙之血親之配偶，亦非乙之配偶之血親，更非乙之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不合該條所列之姻親；甲、乙間亦無血親關係。故甲、乙間無親屬關係，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甲與乙並非出於同源，不具旁系血親關係，本項敘述錯誤。\n(B) 旁系姻親仍屬姻親之一種，而甲不是乙之血親之配偶、乙之配偶之血親，也不是乙之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依《民法》第 969 條甲、乙間不成立姻親，本項敘述錯誤。\n(C) 直系姻親同樣屬姻親之一種，甲、乙間既不合《民法》第 969 條所列之姻親，自無直系姻親可言，本項敘述錯誤。\n(D) 甲、乙間既非《民法》第 967 條所稱之血親，亦不合《民法》第 969 條所列之姻親，故無親屬關係，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乙是否出於同源→否，非血親；要件二，甲是否為乙之血親之配偶→乙之血親之配偶是甲之女，不是甲；要件三，甲是否為乙之配偶之血親或其配偶→否；效果，不合《民法》第 969 條，甲、乙間無親屬關係。\n【記憶點】親家之間在民法上不生親屬關係；《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親家並不落在該條所列之中。","【要件拆解】親屬的種類在民法上只有兩大類：血親與姻親，配偶則自成一個範疇。判斷任何兩個人之間有沒有親屬關係，方法固定為：先問是不是血親，再問是不是姻親，兩者都不是就沒有親屬關係。本題是這個方法的標準示範。\n【血親的定義】《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直系血親看的是縱向的生育鏈，旁系血親看的是有沒有共同的同源祖先。甲與乙是兩個家庭的家長，彼此之間沒有生育關係，也沒有共同祖先，因此兩種血親都不成立。\n【姻親的定義】《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該條逐字寫出三種姻親型態。把甲、乙的關係套進去：甲之女是乙之子的配偶，所以甲之女對乙而言是血親之配偶；乙之子對甲而言也是血親之配偶。但甲與乙之間隔了兩層，甲是乙之血親之配偶的父親，這個關係在條文所寫的三種型態裡找不到對應。這正是俗稱親家在法律上互不為親屬的道理。\n【親系與親等的計算】《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該條與第 969 條是配套：第 969 條決定是不是姻親，第 970 條才決定是幾親等的什麼姻親。既然甲、乙之間連姻親都不成立，就沒有計算親等的餘地。\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題目改成問配偶的兄弟之妻、子之妻的父母、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關係，判斷方法完全一樣：逐一比對《民法》第 969 條的三種型態。另一種考法是問姻親關係的消滅，此時要注意離婚與婚姻撤銷的效果，以及配偶死亡時姻親關係是否消滅的差異。\n【實務上的意義】親家間沒有親屬關係，在扶養義務、繼承、法官與當事人的迴避、證人拒絕證言等制度上都會產生具體差別，因此這個看似冷門的定義題其實是很多制度的入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29",29,"下列關於婚姻無效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31",31,"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28",28,"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下列何種情形，除甲、乙另有約…",{"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32",32,"下列何者非屬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發生時點？",{"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27",27,"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33",33,"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74,1789445440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