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3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31",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31,"single","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A":16,"B":17,"C":18,"D":19},"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他方有花柳病","他方與人通姦","他方受徒刑之宣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婚約解除事由中，哪一種情形可以不必向他方為解除的意思表示。\n【正解理由】《民法》第 976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該項免除意思表示的條件，是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時所在不明，解除之意思表示無從向其為之，正是該項所描述的情形；至於他方有花柳病、與人通姦或受徒刑之宣告，其所在並無不明，仍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係《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所定之解除事由；因他方所在不明而事實上不能向其為解除之意思表示，適用《民法》第 976 條第 2 項，無須為意思表示，本項正確。\n(B) 他方有花柳病，係《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所定之事由，惟其所在可知，解除仍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本項不符題旨。\n(C) 他方與人通姦，係《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所定之解除事由，解除婚約仍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本項不符題旨。\n(D) 他方受徒刑之宣告，係《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所定之解除事由，解除婚約仍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本項不符題旨。\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所定之解除事由→四個選項均屬之；要件二，須事實上不能為解除之意思表示→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而所在不明，該當此要件；效果，依《民法》第 976 條第 2 項無須為意思表示。\n【記憶點】婚約解除原則上要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民法》第 976 條第 2 項的免除，繫於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生死不明正是典型。","【要件拆解】婚約解除的規定要分兩層讀：第一層是有沒有解除事由，第二層是解除權怎麼行使。本題四個選項在第一層上全部過關，勝負完全落在第二層。\n【解除事由】《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該項在柱句之下逐款列出解除事由，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其中四款：《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四款都是解除事由，這正是命題者布下的煙霧。\n【解除權的行使】《民法》第 976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該項不是對某一款的特別規定，而是對行使方式的通則性例外：只要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意思表示，就免除意思表示。之所以只有生死不明的情形答得上，是因為生死不明在事實上直接造成意思表示無從到達，其餘三款的他方都還在可以聯繫的狀態。\n【與意思表示到達規定的連結】解除婚約是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原則上須到達他方始生效力。《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把這一項與第 976 條第 2 項並列，就看得出立法者是在處理到達不能的問題。\n【當年條文的用語】本題適用的版本，該條列舉各款仍使用左列一語，並保留有花柳病、成為殘廢等當年的用語；作答時以該年度條文的文字為準即可。\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群常一併考婚約的效力與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也常改問解除婚約後贈與物的返還。判斷順序固定為：先確認有無第 1 項所列事由，再處理解除權如何行使。\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30",30,"甲之女與乙之子結婚，則甲與乙之親屬關係為何？",{"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32",32,"下列何者非屬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發生時點？",{"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29",29,"下列關於婚姻無效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33",33,"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28",28,"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下列何種情形，除甲、乙另有約…",{"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34",34,"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時留有新臺幣（下同…",[],{"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40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