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6-s0201-032",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32,"single","下列何者非屬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發生時點？",{"A":16,"B":17,"C":18,"D":19},"於夫妻離婚時","於夫妻將原本之法定財產制變更為約定財產制時","婚姻關係被撤銷時","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發生時點，以及該請求權不得繼承的效果。\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該項把發生時點定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改用約定財產制、婚姻被撤銷，都會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至於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得請求差額分配者本為該較少之一方，而《民法》第 103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該請求權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剩餘財產較多之生存他方亦無差額可請求，故本選項非屬發生時點，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夫妻離婚時，法定財產制關係隨之消滅，合於《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屬發生時點，本項不合題旨。\n(B) 夫妻將原本之法定財產制變更為約定財產制時，法定財產制關係亦因而消滅，同屬《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時點，本項不合題旨。\n(C) 婚姻關係被撤銷時，法定財產制關係隨之消滅，亦屬該項本文所定之時點，本項不合題旨。\n(D) 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得請求分配差額者為該較少之一方，而《民法》第 103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其請求權不得由繼承人繼承，本項為應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是否消滅→(A)(B)(C) 皆消滅；要件二，誰是差額分配之請求權人→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要件三，該請求權可否繼承→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3 項不得繼承；效果，(D) 之情形不生分配請求權。\n【記憶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綁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這個時點，而《民法》第 1030-1 條第 3 項把它擋在繼承之外。","【要件拆解】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要分成三塊記：什麼時候發生、算什麼、以及這個權利本身能不能移轉。本題考的是第一塊與第三塊的交會處。\n【發生時點】《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該項的起算點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而不是婚姻關係消滅時，兩者不完全重疊：夫妻改用約定財產制時婚姻還在，法定財產制關係卻已消滅。這正是選項 (B) 的著眼點。\n【調整與除外】《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該項是法院的調整權，處理一方對婚後財產貢獻顯不相當的情形。第 1 項但書則把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排除在分配範圍之外。\n【權利的性質】《民法》第 103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該項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定性為一身專屬權，原則上隨權利人死亡而消滅，只有在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的情形下才例外地脫離專屬性。本題所設計的正是這個例外沒有出現的情形。\n【時效】《民法》第 1030-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二年與五年是雙軌時效，考試常拿來與一般十五年時效對比。\n【價值計算的基準時】《民法》第 1030-4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把它與第 1030-1 條第 1 項並列，就能看清楚發生時點與計價基準時是兩件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死亡的一方改成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此時生存配偶為請求權人，剩餘財產分配就會實際發生，並與遺產計算交錯，形成計算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6-s0201-031",31,"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6-s0201-033",33,"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6-s0201-030",30,"甲之女與乙之子結婚，則甲與乙之親屬關係為何？",{"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6-s0201-034",34,"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時留有新臺幣（下同…",{"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6-s0201-029",29,"下列關於婚姻無效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6-s0201-035",35,"被繼承人於生前對繼承人所為之特種贈與，於遺產清算時，該受有贈與之繼承人負有歸扣之義務…",[],{"id":44,"number":45,"stem":69},"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40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