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3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1-034",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34,"single","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時留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其中 300 萬元為其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乙無任何婚後財產。遺產分割後，丙可分得多少遺產？",{"A":16,"B":17,"C":18,"D":19},"100 萬元","150 萬元","200 萬元","250 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方死亡時應先為剩餘財產分配，再就餘額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n【正解理由】甲死亡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應先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甲之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為 300 萬元，乙無婚後財產，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為 300 萬元，平均分配後乙得請求 150 萬元。甲所留 600 萬元扣除該 150 萬元後，遺產為 450 萬元。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依《民法》關於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之規定，配偶之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450 萬元由三人各得 150 萬元，故丙可分得 150 萬元，故選 B。\n【逐項排除】\n(A) 100 萬元係以 300 萬元為遺產總額再由三人平均分配所得之數；而甲所留 600 萬元扣除乙之剩餘財產分配額 150 萬元後，遺產為 450 萬元而非 300 萬元，本項錯誤。\n(B) 先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為乙分配剩餘財產差額 150 萬元，餘 450 萬元為遺產，由配偶乙與丙、丁三人平均繼承，丙得 150 萬元，本項正確。\n(C) 200 萬元係未先為剩餘財產分配，逕以 600 萬元由三人平均分配所得之數，與《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本文應先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順序不合，本項錯誤。\n(D) 250 萬元須將配偶乙排除於繼承人之外，並更動剩餘財產分配額始能得出，與甲之繼承人包含配偶乙之事實不合，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甲死亡；要件二，雙方婚後財產→甲 300 萬元、乙 0 元，差額 300 萬元；要件三，平均分配→乙得 150 萬元；要件四，遺產範圍→600 萬元減 150 萬元為 450 萬元；效果，配偶與二名子女平均繼承，丙得 150 萬元。\n【記憶點】一方死亡的題目要先算剩餘財產分配、再算遺產；先分後繼這個順序一旦顛倒，四個選項就全部答得出來。","【要件拆解】這一題是標準的兩段式計算題：第一段是夫妻財產制的清算，第二段才是繼承。命題者把干擾放在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只有 300 萬元這個條件上，考生若忽略它，就會直接把 600 萬元拿去分。\n【第一段：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該項的計算基礎是婚後財產，且但書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排除在外。本題明白指出 600 萬元中只有 300 萬元是婚後有償取得，其餘 300 萬元即不列入計算。乙無婚後財產，差額為 300 萬元，平均分配後乙得 150 萬元。這 150 萬元是乙以配偶身分取得的債權，性質上是先從甲的財產中扣出來，不是遺產。\n【第二段：遺產與應繼分】甲所留 600 萬元扣掉乙的 150 萬元後，遺產為 450 萬元。甲的繼承人為配偶乙與子女丙、丁。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因此三人各得 450 萬元的三分之一，也就是 150 萬元。此處關於繼承順序與配偶應繼分的規定，見《民法》繼承編關於遺產繼承人及應繼分之各條，本文僅寫到法名層級。\n【計價的基準時】《民法》第 1030-4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本題因死亡而消滅，以死亡時的價值計算，題目已經直接給定金額，不必再調整。\n【請求權的專屬性】《民法》第 103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本題請求權人是生存的乙，親自行使，不涉及繼承問題；但若死亡的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結論就會完全不同，這是同一組條文的另一種考法。\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包括：加入婚前財產、加入繼承取得之財產、加入一方拋棄繼承，或把子女之一改成已死亡而由孫代位。無論怎麼變，計算順序都固定為先清算夫妻財產、再定遺產範圍、最後算應繼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33",33,"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35",35,"被繼承人於生前對繼承人所為之特種贈與，於遺產清算時，該受有贈與之繼承人負有歸扣之義務…",{"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32",32,"下列何者非屬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發生時點？",{"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36",36,"甲於遺囑中載明將其所遺財產悉數由其配偶乙繼承，甲除配偶外僅有其兄丙為其繼承人，則丙依…",{"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31",31,"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37",37,"下列有關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被繼承人於生前對繼承人所為之特種贈與，於遺產清算時，該受有贈與之繼承人負…",74,1789445440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