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201-03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201-039",106,"106120","20170805","s0201","civil",null,39,"single","甲向長青電氣行（由年 18 歲、未婚並經其父親王大力允許獨立營業之王長青獨資經營）購買電視機而未付款，出賣人擬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給付價金之訴。問：在起訴狀上，當事人欄中有關原告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原告長青電氣行，法定代理人王長青","原告長青電氣行，代表人王大力","原告王長青，法定代理人王大力","原告王長青即長青電氣行","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獨資商號有沒有當事人能力，以及經允許獨立營業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要不要列法定代理人。\n【正解理由】長青電氣行是王長青獨資經營的商號，不是法人，也不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商號本身無權利能力，當事人應記載為經營人王長青。又王長青年 18 歲、未婚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惟已經其父允許獨立營業，《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本件買賣價金之訴出於其營業，無須列法定代理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長青電氣行為獨資商號而不具權利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不得列為當事人，本項錯誤。\n(B) 除商號不得列為當事人外，王大力僅為允許王長青獨立營業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該商號之代表人，本項錯誤。\n(C) 王長青經其父允許獨立營業，依《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本件既屬其營業範圍，無須記載法定代理人，本項錯誤。\n(D) 以經營人王長青為原告，並附記其所經營之商號，記載為原告王長青即長青電氣行，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商號有無權利能力→獨資商號無，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無當事人能力；要件二，王長青之行為能力→依《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要件三，本件是否屬其營業→買賣電視機之價金請求屬之；效果，以王長青為原告而不列法定代理人。\n【記憶點】獨資商號不是權利主體，當事人欄要寫本人；經允許獨立營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營業的訴訟自己就站得上去。","【要件拆解】起訴狀當事人欄的記載要同時滿足兩件事：這個人有沒有當事人能力，以及他自己能不能為訴訟行為。前者決定誰是原告，後者決定要不要記載法定代理人。本題四個選項就是這兩件事的四種排列組合。\n【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獨資商號只是自然人經營事業所使用的名稱，並沒有與經營人分離的財產與組織，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因此當事人只能是經營人本人。實務上為了辨識方便，允許在本人姓名後附記商號，寫成某某即某某商行，這正是選項 (D) 的形式。\n【訴訟能力的判斷來源】《民事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這一條是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之間的橋梁：一個人在訴訟上要不要法定代理，回到民法去判斷。\n【民法上的行為能力】《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民法》第 85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1 項是本題的關鍵：允許獨立營業之後，就其營業範圍內的法律行為與訴訟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就能為之，不必再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第 2 項則保留法定代理人事後撤銷或限制的空間，並以但書保護善意第三人。\n【年齡的注意事項】本題適用的年度，成年年齡與現行規定不同，王長青年 18 歲、未婚，仍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這是題目特別點出未婚二字的用意。作答時應以該年度的條文為準，不要用現行的成年年齡去讀這一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商號改成合夥、改成設有代表人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把本件買賣改成與營業無關的交易，此時《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的射程就不及，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6-s0201-038",38,"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留下之不同債務，即有抵押擔保之債務、遺贈債務、買屋之價款。其清償…",{"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6-s0201-040",40,"甲為原告、乙為被告，下列情形，何者不得提起反訴？",{"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6-s0201-037",37,"下列有關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6-s0201-041",41,"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遷讓房屋，未繳納裁判費，甲並以無資力支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6-s0201-036",36,"甲於遺囑中載明將其所遺財產悉數由其配偶乙繼承，甲除配偶外僅有其兄丙為其繼承人，則丙依…",{"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6-s0201-042",42,"關於給付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留下之不同債務，即有抵押擔保之債務、遺贈債務、買屋之…",{"id":49,"number":50,"stem":51},74,1789445441018]